防火门检验中常见的4种检验报告型式
一、名词解释
检验报告又称“货物残损检验报告”,系检验机构应申请检验人的要求,对产品进行检验以后所出具的一种客观的书面证明,它是经过对产品、设备的质量检验得出,是保证产品质量体系的标准。
二、检验报告类型区别
从成都国检自身的检验业务以及市场上了解到的情况,依据检验类别的不同一般可分为四类,即监督检验、型式检验、委托检验及见证检验报告,而针对用户来说主要以委托检验和见证检验及型式检验报告为主。
1.监督检验
监督检验是政府行为,是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方式。主要对象为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用户、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承担监督检验工作的必须是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的质检机构。监督检验是具有公正地位的第三方检验,在供需双方发生质量纠纷时能起到公正作用,具有仲裁性;并且检测费用是由政府专项财政经费承担,有效减小去企业的负担并增加了政府对质量安全的把控。
2.型式检验
一般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者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考核对产品性能影响时;
c.正常生产过程中,定期或积累一定产量后,周期性地进行一次检验,考核产品质量稳定性时;
d.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型式检验是依据产品标准,对产品各项指标进行的全面检验,检验项目为技术要求中规定的所有项目,属于全项目检验,样品不由企业自己送样,而是由检验机构指派专人到企业成品库中随机抽样,并封存该批次所有产品等待检测结果出来;型式检验的检验费用是由委托人自己承担。
3.委托检验
委托检验是指个人或企业为了对其生产、销售及使用的产品质量监督和判定,委托具有法定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机构依据标准或合同约定对产品检验,出具检验报告给委托人,检验结果一般仅对来样负责;检验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4.见证检验
见证检验是委托检验的一种,广泛使用在工程验收等领域,与委托检验不同的是样品必须在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填写好见证取样单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所进行检测,取得的见证报告可以作为质量保证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但若未注明见证人和无“有见证检验”章的试验报告,不得作为质量保证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见证检验的检验费用是由委托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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