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核准)中方投资额在1亿美元及以上且中方实际控制的境外企业,投资主体应每半年报送以下信息:
(一)境外企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二)境外企业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金额;
(三)境外企业净利润额;
(四)带动货物进出口额;
(五)境外企业从业人员数量(含中方、外方);
(六)境外企业建设进展情况。
投资主体应于每半年后30个自然日内通过子模块完成信息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于每半年后45个自然日内通过子模块完成信息的审核并提交商务部。信息需按照《对外投资备案(核准)半年报告表(三)》的格式填写(见附件3)。如报告期内境外企业没有实际经营活动,投资主体仅需填写上述(一)、(五)、(六)项信息。
第二章 备案机关、权限和范围
第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实行备案管理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非敏感类境外投资项目。
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的项目,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项目,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敏感类项目,核准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
本办法所称非敏感类项目,是指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且不涉及敏感行业项目的投资活动。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有关调控政策调整发布。
本办法所称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
(一)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和地区;
(二)发生战争、内乱的国家和地区;
(三)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等,需要限制企业对其投资的国家和地区;
(四)其他敏感国家和地区。
本办法所称敏感行业包括:
(一)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
(二)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
(三)新闻传媒;
(四)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有关调控政策,需要限制企业境外投资的行业。
本办法所称中方投资额,是指投资主体直接以及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为项目投入的货币、证券、实物、技术、知识产权、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以及提供融资、担保的总额。
第七条 两个以上投资主体共同开展的项目,应当由投资额较大一方在征求其他投资方书面同意后提出备案申请。如各方投资额相等,应当协商一致后由其中一方提出备案申请。
第八条 属省级备案权限管理的项目所需前期费用(包括履约保证金、保函手续费、中介服务费、资源勘探费等)规模较大的,即累计汇出额原则上超过300万美元或超过中方投资额的15%,投资主体可以参照本办法第六条对项目前期费用提出备案申请。经备案的项目前期费用计入项目中方投资额。
建设一批国家绿色产业示范基地,推动形成开放、协同、高效的创新生态系统。加快培育市场主体,鼓励设立混合所有制公司,打造一批大型绿色产业集团;引导中小企业聚焦主业增强核心竞争力,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节水管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模式和以环境治理效果为导向的环境托管服务。进一步放开石油、化工、电力、天然气等领域节能环保竞争性业务,鼓励公共机构推行能源托管服务。适时修订绿色产业指导目录,引导产业发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