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气净化器GB36893标准中国能效标识怎么办理?
本规则适用于额定电压不超过 250V、具有一定颗粒物净化能力(颗粒物洁净空气量为 50 m3/h~800m3/h)的空气净化器能源效率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使用、备案和公告。
不适用于:
——仅采用离子发生技术的空气净化器;
——风道式空气净化装置及其他类似的空气净化器;
——仅具备气体污染物、微生物净化能力的空气净化器;
——专为工业用途、医疗用途和车辆设计的空气净化器;
——在腐蚀性或爆炸性气体(如粉尘、蒸汽或瓦斯)特殊环境场所所使用的空气净化器。
能效等级、气态污染物净化效率、产品分类、颗粒物洁净空气量、净化输入功率、能效比和待机功率应依据 GB 36893的现行有效版本和检测报告确定。能效标识标注的能效比和待机功率应不超出相应能效等级的取值范围。被测产品的能效比和待机功率应当能满足标识中的标注值。
新国标GB36893-2018《空气净化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正式实施。
相应的配套政策:能效标识管理办法、能效实施规则也将陆续出台。在国家节能减排更高的目标及要求下,
空气净化器不仅要做到“净化”,还要实现“节能”。除了安全、性能、EMC、RoHS等项目,能效也成为了重点考核对象。只要产品不符合能效等级,就会被淘汰出局。通过考核能效比的高低,根据单一功能和复合功能的不同,将空气净化器分成I类和II类产品。
企业还需关注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等中国空净产品的标准体系
能效标识的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 ChinaEnergy Label),能效标识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生产者名称或者简称;
(二)产品规格型号;
(三)能效等级;
(四)能效指标;
(五)依据的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
(六)能效信息码。
能效标识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生产者营业执照或者登记注册证明复制件;进口商营业
执照以及与境外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复制件;
(二)产品能效检测报告;
(三)能效标识样本;
(四)产品基本配置清单等有关材料;
(五)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进行检测的,应当提供实验室检测能力证明材料(包括实验室人员能力、设备能力和检测管理规范),已经获得国家认可机构认可的,还应当提供相应认可证书复制件;利用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应当提供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证书复制件。
(六)由代理人提交备案材料的,应当有生产者或者进口商的委托代理文件等。
《空气净化器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已于7月1号正式实施,产品包装物、说明书、网络交易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以及广告宣传中均需使用能效标识,以引导和帮助消费者选择高能效节能产品。2020年7月1日前出厂或进口的产品,可延迟至2021年7月1日前加施能效标识。办理空气净化器中国能效标识备案,能效标识认证,欢迎致电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