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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创投企业的监管要求
(1)名称
创投基金,名称应当包含“创业投资”字样。
按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并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的《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规定:①新设立的合伙型、公司型私募投资基金(以营业执照中“成立日期”为准),名称应当列明体现基金业务类别的字样,且应当与基金合同、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约定的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方向和风险收益特征保持一致。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名称中可以使用“创业投资”、“并购投资”、“基础设施投资”或者其他体现具体投资领域特点的字样。如未体现具体投资领域特点,则应当使用“股权投资”字样。③经电话咨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2019年1月1日起设立的合伙型、公司型私募创投基金,其名称应包含“创业投资”字样。
创投企业,名称应当包含“创业投资”字样。
创业投资企业在2005年11月15日《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前完成工商登记的,可保留原有工商登记名称。在2005年11月15日《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后完成工商登记的,应当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创业投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