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合伙企业尤其是有限合伙企业以其独特的魅力,受到投资人的青睐和追捧,由生产经营领域逐步被广泛应用于股权投资领域。自2000年1月1日至今,合伙企业税收制度建设在探索中不断完善。本文主要从合伙企业税收制度建设历程来梳理合伙企业税收政策要点,供合伙人进行税收安排时参考使用。
一、合伙企业类型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由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具体类型包括:
普通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普通合伙人(GeneralPartner,英文简称GP)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LimitedPartner,英文简称LP)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