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适当性管理
第十四条试点基金的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试点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或等值外币的境内自然人、机构投资者或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标准: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法人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zui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第十五条下列投资者可视为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 :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 依法备案的资产管理产品 ;
(三)投资于所管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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