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评估理论的欠缺限制了发展
截至目前,对于金融不良资产评估行业,我国还没有较完整的评估理论体系,因为资产评估所遵循的评估规范和条例,主要是《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等。这些规范只适用于实物性质的资产进行价值评估,不适合对金融类的不良资产进行价值评估。对于那些非正常交易,非连续运行,无收入或收入减少的不良资产来说,它们几乎没有可以借鉴的规范条例。根据《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的评估程序和评估办法也不尽相同。我国应该建立一个统一的评估标准体系。不然,必然导致同一性质的不良资产的评估价值产生差异,进而也使这些不良资产处置的评估现值产生差异。
(二)评估价值产生的差异较大
在处置抵押物的不良资产时,时常发生实际处置价值与评估价值差异很大的现象。根据评估案例和交易情况的对比统计分析,得出评估值范围的误差一般是在14%左右。而我国金融不良资产得出的评估价值与实际处置价值之间的差值,却远远超过这个范围。主要原因如下:1.对于停止、倒闭的企业,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2.多数企业的财务会计信息是不连续、不完整、不完全的。3.一些不完全相关的其他评估数据不完整。4.由于历史的原因,一些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无法出示投资合同或协议。5.企业的少数房地产并没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等手续文件证明。例如,依据现有的评估惯例,只有委托方出具了评估对象的相关产权证明,评估机构才能对委托方拥有的合法资产进行评估。在许多情况下,许多专业的评估机构在处理待处置的不良资产时,因待评估企业不能提供完整齐全的相关产权证明,导致评估机构很难确定评估对象的产权的所属价值,从而给评估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
确定评估对象,明确评估意义
我国对金融不良资产评估、处置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随着时代的变迁不良资产的产生也是千变万化的。
加强行业水平建设,提高专业素质,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提高评估机制范围。调动评估机构对评估工作的积极性,快速推动评估工作的完成进度。
第二,评估人员要有广泛的知识内涵。
要求每年必修专业知识,提高评估专业能力,实施严格评估程序,确保评估方法的正确使用。
第三,评估公司要制定合法的评估制度和行为规范约束评估工作人员的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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