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的一批货物,外商收货后因为有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要求退换货。发生这种情况就需要企业将货物发回国内,再补发货物给外商。
其中,这批货物复运进境,根据海关总署124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纳税义务人在办理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单证和证明文件。经海关确认后,对复运进境的原出口货物不予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海关将按规定征税。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中有一个很重要的证明就是《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条第三项规定:“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出口企业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附件34),并携其到海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运手续。”其中需注意的是,生产型企业发生退运时,如果此笔退运货物之前已经报完出口退税,需要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将其做负数冲减掉。对于外贸型企业,如果此笔退运货物已经完成出口退税申报的,需要先补缴相应的退税款,然后才能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