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深圳注册私募基金有限公司和合伙企业有什么区别?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注册有限合伙和有限公司有什么区别?总的来说,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与公司股东在出资形式、资产评估、资本(出资)退出、出资违约的责任承担等四个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
1、出资形式
有限合伙: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有限公司: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
等作价出资。
2、资产评估
有限合伙: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有限公司: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资本退出
有限合伙: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并按规定通知债权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4、出资违约的责任承担
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有限公司: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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