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普惠制取消后,出口德国的货物没有与我国签订其他的自贸协定,当进口商要求提供原产地证书时,出口企业应选择办理一般原产地证书CO给到客户清关使用。
(注:CO是不能减免关税的)
出口德国的CO证书,一般选择贸促会,简称CCPIT,作为签发机构
申办出口德国贸促会签发的CO证书,企业需有进出口权并且已在贸促会做好备案,没进出口权或没做备案的,出口企业都可以先委托代理公司在贸促会申请一份双抬头的CO证书。
贸促会签发的德国CO的样式:统一使用的原产地证格式为正本浅兰色,附有二维码防伪,A4纸打印默认为一正2副本,由英文填制。
德国CO的填制:
第1栏:出口方
此栏不得留空,填写出口方的名称、详细地址及国家(地区)。出口商名称是指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批准的名称,应与第11栏签章相符。若经其它国家或地区需填写转口商名称时,可在出口商后面加填英文VIA,再填写转口商名称、地址和国家。
例如:SINOCHEM INTERNATIONAL ENGINEERING &TRADING CORP. NO. 40, FUCHENG ROAD, BEIJING, CHINA
VIA HONGKONG DAMING CO., LTD.
NO. 656, GUANGDONG ROAD, HONGKONG
二、第2栏:收货方
应填写终收货方的名称、详细地址及国家(地区),通常是外贸合同中的买方或信用证上规定的提单通知人。但往往由于贸易的需要,信用证规定所有单证收货人一栏留空,在这种情况下,此栏应加注“TO ORDER”或“***”,但不得留空。
三、第3栏:运输方式和路线
此栏填写两项内容:运输方式(如海运、空运、陆运)及运输路线。海运、陆运应填写装货港,到货港。如经转运,还应注明转运地。注意装货港必须在中国境内。多式联运要分阶段说明。由于中山暂无飞机场,不能从中山直接显示为“空运”(BYAIR)。如由中山陆运至香港,再空运至德国,应注明“FROM ZHONGSHAN, CHINA TO HONGKONG CHINA BY TRUCK, THEN FROM HONGKONG,CHINA TO GENOA ITALY BYAIR”。如不确定何时出运,建议不用显示出运日期。
无论信用证及提单情况如何,都不能在产地证中显示起运港为香港(即 FROM HONGKONG TO……)。正确的运输方式表达,只能够是通过国内某港口或城市到香港,经香港再转运到国外。
四、第4栏:目的地国家(地区)
此栏填写货物终运抵目的地的国家或地区,即货物终进口国(地区),一般应与终收货人所在国家(地区)一致,或终目的港国别一致,不能填写中间商国家名称。
五、第5栏:签证机构用栏
为签证机构在签发后发证书,补发证书或加注其他声明时使用。证书申领单位应将此栏留空。例如:已签发产地证如遇遗失、损毁,申领单位填制《申请书》及提供商业发票,申明重发理由,经贸促会审查同意后重发产地证。签证机构在第五栏注明"XX年XX月XX日原发XX号原产地证作废"。(THIS CERTIFICATE IS IN REPLACEMENT OFCERTIFICATE OF ORIGIN NO. DATED WHICH ISCANCELLED.)
六、第6栏:运输标志
应按照出口发票上所列唛头填写完整图案、文字标记及包装号码,不可简单地填写“按照发票(AS PERINVOICE NO.)”或者“按照提单(AS PER B/L NO.)”。如无唛头,应填写 “NO MARK(N/M)”。此栏不得留空。如唛头多本栏填写不完,可填写在第七、八、九栏空白处,如还不够,可用附页填写。
七、第7栏:商品名称、包装数量及种类
商品名称要求填具体名称。例如,睡袋(SLEEPINGBAG)、杯子(CUPS)。不得用概括性表述,而应列明商品的具体名称。例如:男装全棉汗衫,不能简单写为:服装(GARMENT),而应注明为:MEN’S COTTON KNITTEDT-SHIRT。包装数量及种类要求填明多少箱、包、袋、件等,注意在阿拉伯数字后加括号加注英文数字。如货物系散装,在商品名称后加注“散装”英文“INBULK”。有时信用证要求在所有单证上加注合同及信用证号码、生产厂商名称、地址等,可加在此栏。此栏填打完毕后,在末行加上表示结束的符号(******),以防再添加内容。
八、第8栏:商品编码
要求填写六位数的HS编码,与报关单一致。若同一证书包含几种商品,则应将相应的税目号全部填写。此栏不得留空。
九、第9栏:量值
填写出口货物的量值即数量或重量,应以商品的计量单位填写,以重量计算的要填注毛重或净重。此栏不可以打上“**箱(**CTNS)”此类包装数量。注明出口货物的量值即数量或重量时,应以商品的计量单位填写,以重量计算的要填注毛重(G.W.)或净重(N.W.)。
十、第10栏:发票号码及日期
必须按照所申请出口货物的商业发票填写。此栏不得留空。日期的表达要求:月份一定要用英文表达,年份一定要完整。如2004年11月30日,应填写为“NOV.30, 2004”,不可简化为“NOV. 30, 04”或“2004-11-30”。
原产地证书中时间的先后次序为:,发票日期(第十栏);第二,申领日期(第十一栏);第三,签证日期(第十二栏);第四,出运日期(第三栏)。发票日期一定不能迟于提单日期;申领日期或签证日期迟于提单日期,证书只能按后发证处理。
十一、第11栏:出口方声明
该栏由申请单位已在签证机构注册的原产地证手签人员签字,并加盖申请单位在签证机构备案的中英文印章,手签人的签字与印章不得重合。必须在该栏填写申领地点和日期,申领日期一律用英文表述。该栏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早为同日。
申请单位迟于货物报关出运前三天申办原产地证,签证机构通常不接受货物出运以后才递交的原产地证申请。但如属特殊情况(例如并非申请单位过失),签证机构可酌情办理补证。在货物出运后申请原产地证的,除申请书、商业发票及原产地证外,申请单位还需提交:
1、提供装运单据如提单/报关单等
2、提交迟办原因书面解释
签证机构审核后签发“后发证书”,并在产地证的第五栏加盖后发印章(ISSUEDRETROSPECTIVELY)。证书第十一、十二栏应为实际申请日期和签发日期,第十二栏日期不要为签证机构休息日期。
十二、第12栏:签证机构证明
此栏由签证机构授权的签证人员签字,并加盖签证机构印章(“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单据证明专用章”)注明签署地点和日期。签字和盖章不能重合。此栏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和申领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