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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代理|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第三方机构募集​合规吗

更新:2024-05-04 09:30 发布者IP:121.34.153.215 浏览: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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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代理|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第三方机构募集合规吗

前段时间,中基协连续向三家私募销售机构开出“罚单”,揭开了私募产品代销违规的乱象。在乱象丛生的环境中、在强有力的监管态势下,私募基金管理人该如何险中求存?

本文将结合私募产品代销违规处罚案例,对私募基金代销的常见疑问一一做出解答。

一、如何选择代销机构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基协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可以自行募集其设立的私募基金,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可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募集私募基金。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

据此,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第三方机构募集的,代销机构需要同时满足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和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两个条件。

二、代销机构存在哪些违规行为

经梳理代销机构被处罚的内容,本文总结了以下代销机构常见违规行为:

1、私募产品宣传不合规

中基协对大泰金石发出暂停销售业务的决定,其中指出公司存在夸大或片面宣传基金产品、不同基金业绩比较不严谨。据了解,这家公司曾以“抗跌能力强”、“业绩好于大多数同类基金”的宣传推介策略。再如,苏州财路未将基金产品风险评价方法及其说明向基金投资人公开。

2、突破合格投资者底线

中基协针对大泰金石的处罚决定中,指出该机构未按照规定就私募基金募集业务开展情况及时报告,未按照《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规则要求更新投资者资格认定标准,并向不合格投资者提供宣传推介服务等情况。再如,中大期货四名员工则为多位投资者伪造收入证明,向不符合准入条件的投资者销售私募基金产品;两位员工明知个别投资者拼凑资金购买私募基金产品仍向其销售。

3、私募产品期限确定与更改过程混乱

中大期货销售“宇艾供应链二十三期专项私募基金”时,投资者合同标注着产品期限为6个月,但有7名投资者购买期限仅为3个月,但中大期货未与这7名投资者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等方式确定其产品期限;为3名投资者更改产品期限时,仅以口头形式通知。此外,公司《金融产品认购确认单》未记载6名投资者的产品期限。

4、向投资者“表述”年化收益率

销售员工想投资者推介私募产品时,出现了“保本”、“年化7.4%”“年化7.6%”等表述。

5、销售人员无基金业从业资格

中大期货四位员工销售私募产品时,并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此外,销售奖金由中大期货发放给挂名的销售人员,挂名销售人员再返还给前述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人员。

6、公司管理混乱

苏州财路存在多个内控制度问题,包括公司资金长期被股东占用且未规范计入财务账、未建立选择销售基金产品的相关内控制度,且无基金产品选择决策过程的书面记录、运营维护人员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7、未履行信息报送义务

北京钱景没有按照要求将公司及高管信息在协会系统中填报,从业人员出现了较大规模的离职情况。在内控机制和人员管理方面存在较大隐患,已不符合开展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要求。

三、管理人与代销机构之间责任如何划分

私募基金管理人将基金的募集委托给基金销售机构后,基金销售机构如存在违规行为,管理人是否也需承担责任?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受托人义务,承担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受托责任。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不得因委托募集免除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承担的责任”。

本文认为,基金销售机构是经向中国证监会获得基金销售牌照的专业机构,其募集行为受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基协的监管,如基金销售机构在受托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中存在违规行为如未遵守基金推介前的特定对象确定程序、未对投资者资格尽到合理审慎审查的义务、未按要求回访等,其应当独立承担相应责任。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承担的是“基金合同的受托责任”,对于基金销售机构在受托募集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只要不触及基金合同中基金管理人的责任条款,基金管理人不应对基金销售机构的违规行为承担责任。

综上,本文建议私募基金管理人必须规范代销责任归属,与具备私募基金代销资格的机构签署基金销售协议,作为基金合同的附件。在基金销售协议中,与基金销售机构就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予以明确约定。

此外,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后,建议安排本机构的推介业务人员进行录音电话、电邮等形式的回访,及时发现募集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行为。只有经过回访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才能签署基金合同。

再者,从防范风险以及后续合规管理的角度,私募基金管理人可在基金销售协议中约定,由基金销售机构将全套募集流程资料通过扫描、复印等方式交给私募基金管理人备份,并在后续募集的过程中确保移送备份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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