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尤其是有限合伙企业,因其相对灵活的组织管理形式和利润分配机制,目前在商业实践中广泛存在。除普通商事合伙外,合伙企业也常见于基金架构、员工持股平台等安排中,其经济功能越来越多样化。我国合伙企业税收立法相对滞后,长期以来一直比照个体工商户进行立法与征管1,未能及时反映合伙企业的发展变化,涉及合伙企业的税法问题层出不穷。随着2019年新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引入反节税条款2,合伙企业涉税问题日趋复杂。
2018年,网上流传的一份关于创投合伙基金补税的文件引发了市场的强烈反应3,也反映了市场对合伙企业涉税问题的关注,该事件间接促成了财税〔2019〕8号文(以下简称“8号文”)的出台。鉴于合伙企业设立目的与经营情况千差万别,一份规范性文件显然无法解决所有问题。合伙企业相关税法规则的确立与完善仍亟待财税立法者的关注和研究。
问题1:合伙企业如何纳税?
问题2:合伙人如何纳税?
问题3:合伙企业对个人支付是否有代扣代缴义务?
问题4:合伙人的纳税时点为何?
问题5:合伙人的纳税地点为何?
问题6:合伙企业份额转让如何纳税?
问题7:合伙企业份额低价转让是否会被纳税调整?
问题8:个人投资者通过合伙企业投资取得的股息红利/股权转让所得如何纳税?
问题9:企业投资者通过合伙企业投资取得的股息红利是否可以享受免税?
问题10:合伙人是否需要就合伙企业未分配的利润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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