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公告对于保税维修服务的界定是:
一是以保税方式将存在部件损坏、功能失效、质量缺陷等问题的货物(以下统称“待维修货物”)从境外运入区域内进行检测、维修后复运出境;
二是待维修货物从境内(区域外)运入区域内进行检测、维修后复运回境内(区域外);
三是以运输工具申报进境维修的外籍船舶、航空器的海关监管,不适用本公告。
也就是开展上述保税维修业务的企业要注意以下原则:
第一:必须是发生出口。 也就是报税维修的货物首先是已经发生出口,因为某些问题被客户退回。
第二:必须是中国制造。 出口的产品需是中国制造,即是在中国境内按照相关规定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制造企业。
第三:必须是正规途径退返。 原则上是产品出口到哪里,应该从哪里退返,且产品和在申报出口的相关数据保持一致性。
2018年12月18日,海关总署发布2018年第203号《关于保税维修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此公告界定的保税维修业务是:“企业以保税方式将存在部件损坏、功能失效、质量缺陷等问题的货物或运输工具从境外运入境内进行检测、维修后复运出境。”
首先是将保税维修业务扩展到特殊监管区域外, 也就是企业只要满足以下条件并接受海关实地验核评估,都可以开展保税维修业务:
1、海关认定的企业信用状况为一般信用及以上;
2、企业应当具备开展该项业务所需的场所和设备,对已维修货物、待维修货物、无法维修货物、维修用料件、维修过程中替换下的旧件或坏件、维修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等进行专门管理;
3、企业应当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管理制度和计算机管理系统,实现对维修耗用等信息的全程跟踪,并按照海关要求进行申报。
但企业必须要注意: 企业不得开展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保税维修业务,不得通过保税维修方式开展拆解、报废等业务。
其次, 企业只要具有对外签订的维修合同和品牌所有人或代理人对维修业务的授权文件就可以开展国外产品的维修业务,包括运输工具。 2018年第203号公告的发布,将有力推动保税维修产业集聚发展和保税维修业务延伸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