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和传导限值
工作频率大于9 kHz的照明设备适用的要求为FCC Part 18(47 CFR 18)。FCC Part 18(47 CFR 18)规定了工科医(ISM)设备的通用技术要求和工作条件、设备的许可和识别、设备的工作频率、辐射场强度限值和传导限值、测量的频率范围和测量方法,以及技术报告、符合性信息、提供给用户的信息等内容。照明设备在使用或销售前可通过合格声明或认证的方式获得FCC的许可。
FCC Part 18.305(47 CFR18.305)和FCC Part18.307(47 CFR18.307)规定了照明设备的辐射和传导限值,如表1和表2所示。
表1照明设备的辐射磁场强度限值
频率(MHz) | 辐射场强度限值(在30米处)(mV/m) | |||
非消费类设备 | ||||
30~88 | 30 | |||
88~216 | 50 | |||
206~1000 | 70 | |||
消费类设备 | 10 | 15 | 20 | |
注: ① 对于两个频段范围的边界频率适用较为严格的限值; ② 符合这些限值的检测可以在更短的距离进行,如果可进行足够数量的测量绘出辐射的图案,来确定辐射的主要叶以及在30、300或1600米的预期磁场强度。另外,如果仅在一个固定的更短距离进行的测量,允许的场强限值应用1/d作为衰减因子进行调整。 |
表2照明设备的传导限值
频率(MHz) | 在50uH或50 ohmLISN上测量的Zui大线电压(uV) |
非消费类设备 | |
0.45~1.6 | 1000 |
1.6~30 | 3000 |
消费类设备 | |
0.45~2.51 | 250 |
2.51~3.0 | |
3.0~30 | 2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