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我国对指定产品执行的一种强制性市场准入制度,该制度的实施是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认监委)制定和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目录,制定发布标志、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认证证书的要求,指定承担认证任务的认证机构;由指定认证机构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具体产品的认证任务,向获证产品颁发CCC认证证书;由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对列入《目录》内的产品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以确保列入《目录》内的产品未获得认证不得进入本行政区域内等一系列手段来实现的。
1. 产品范围
手持式电动工具是首批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根据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1C-014:2007,须进行CCC认证的电动工具的产品范围涵盖了用手握持操作的、装有电源线(含带电源箱或电动机-发电机组)并内装电源开关的、由电动机或由电磁铁作动力来驱动的各类电动工具,其额定电压大于50V但不超过440 V,电源频率为工频或直流,但不包括中频电动工具和防爆电动工具。
2. 技术要求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CCC认证对产品的安全性和电磁兼容性制定了强制性的技术要求。实施规则CNCA-01C-014:2007中对手持式电动工具产品的强制性认证申请单元、型式试验、工厂审查、认证批准和认证后监督以及标志具体使用、认证变更、认证扩展、收费等技术要求给出了详细的规定;该实施规则是认证机构实施认证、认证申请人申请认证和地方执法机构对特定产品进行监督检查等活动的基本依据文件。
手持式电动工具产品的认证模式为: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手持式电动工具CCC认证的产品类别及适用标准见下表。
5. 随整机测试的零部件自愿性产品认证结果的承认
对于电动工具的器具开关、不可拆线插头、电源线、干扰抑制电容器、隔离变压器、换向器等需随整机测试的关键元器件,若取得了符合以下条件的自愿性产品认证结果,即可被CCC认证承认,免于进行单独测试:
经国家认监委批准设立,并经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CNAB)认可的认证机构按与整机相同的认证模式(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认证出具的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且
国家认监委指定承担CCC认证任务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在认可范围内的测试报告;且相应零部件认证的检测标准与CCC认证实施规则中对应的标准必须一致。
6. 持CB证书申请CCC认证的认可
我国作为IECEE-CB组织的成员,向IEC承诺在我国推行强制性合格评定活动中,认可IECEE-CB成员组织出具的我国所加入的标准目录内的CB证书(限安全标准,EMC除外)。
认可CB证书的基本原则
电动工具CCC认证仅认可我国加入IECEE-CB体系的标准目录内的CB证书,即“与认证”栏目下“CB体系”中提及的54项标准中的48项。认可CB证书时,即便CB报告附有国家差异的试验内容,但认证机构也保留对样机核查及补做国家差异的权力,认证机构还保留对CB报告中关键部件复查的权力。CB证书应当在有效期内。CB报告和CB证书中的产品型号、规格、制造商和生产厂必须与申请CCC认证的产品型号、规格、制造商和生产厂一致(或覆盖)。CB证书的申请人与CCC认证的申请人原则上一致;若不一致,CCC认证申请人应提供CB证书持证人(申请人)的授权书。CB报告所依据的标准版本的内容,应能覆盖我国现行的国家标准,否则对于我国标准的差异应补测。
单元划分、送样及试验
申请单元的划分原则上按CB证书覆盖的型号划分。但若明显划分不合理、与CCC认证实施规则不同时,则采用CCC认证的单元划分原则划分同一型号的产品。仅生产厂不同时应划分为不同的申请单元。
凡以CB证书申请的产品原则上均应送一台样机进行核查。如为同一CB证书覆盖的系列机,则需提供一台代表样机。
核对CB报告中所列安全件清单与样机的安全件。诸如参数和型号等不符,则视情况要求送元器件样品进行试验。严重不符时,不能认可CB报告。CB报告中的安全件仅随本证书的整机认可,不得借用到CB报告以外的其他型号的产品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