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要求
计算机及外围设备属于美国联邦法规汇编(CFR)第47篇中的数字设备无意辐射体规定范畴。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主管该类设备的合格评定申请和审批工作。进入美国市场需要满足FCC电磁兼容要求,通过FCC合格评定程序。未标识FCC标签标志的计算机及外围设备将不会被美国海关获准进入。
相关主要法规是:
《USC TITLE 47》-电报、电话和无线电通信法典(性的法律基础);
《TELECOMMUNICATIONS ACT》-电信法;
《COMMUNICATIONS ACT》-通信法;
《CFR TITLE47》-美国联邦法规汇编第47篇(电信)。
1. 与计算机及外围设备相关的定义
无意辐射体:有意产生射频能量供给装置内部使用或通过连线将射频信号送给有关设备使用,但不是有意用辐射或感应的方式来发射射频能量的装置。无意辐射体装置类型有:电视广播接收机、FM广播接收机、超再生接收机、扫描接收机、其他的接收机、电视接口装置、电缆电视终端装置、分立的电缆输入选择开关;B级个人计算机和外设、其余的B级数字装置和外设、A级数字装置和外设、外接开关电源及所有其他装置。除FCC另有规定外,上述无意辐射体应在投放市场之前通过FCC电磁兼容要求的合格评定。
A级数字设备和B级数字设备:A级数字设备是指投放于市场、供在商业、工业或事务环境中使用的数字装置,但不包括投入市场供一般公众或家庭使用的装置;B级数字设备指投放于市场,不仅供商业、工业或事务环境中使用而且要在居住环境中使用的数字装置,这类装置的例子包括(但不限于)个人计算机、计算器以及其他投放市场供一般公众使用的类似电子装置。B级数字设备的要求比A级要高,若某类A级数字设备反复地对无线电通讯产生了有害骚扰,则FCC可能会将之归为B级数字设备,而不管其用途如何。
2. 与计算机及外围设备相关法规内容
计算机及外围设备只要满足了FCC Part15部分中的技术规范、行政要求及投放市场所应遵循的其他条件就可以工作而无需另外取得单独的执照。如有未满足本部分规范的有意或无意辐射体必须依1934《通信法》第301章及其修订法的规定在取得执照之后方能工作,除非对获取执照的要求另有规定。根据《通信法》(1996《电信法》对1934《通信法》进行了修订、补充和完善)和FCC的要求,任一不满足FCC行政和技术要求的有意辐射体或无意辐射体都不得工作,也不得投入市场。以下为相关技术法规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