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投资者从事私募证券投资获得收入纳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文)第二章节的规定:
一、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从上述政策规定可知: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在实务中,很多私募基金财务人员便认为:投资者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中分配取得的收入,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这种观点看似有理有据,但是在实际业务过程中却得不到税务局的认可,也即税务局认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者不享受财税[2008]1号文第二章节第二条的优惠政策:即投资者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中分配取得的收入,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针对此,笔者从税务局官方查询相关政策,并终在湖北税务局网站上得到了较为的回复,其具体理由如下:
官方给出的主要理由为:从立法背景考虑,财税〔2008〕1号文件下发时,证券投资基金仅指公开募集基金,因此,原则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暂不能适用证券投资基金相关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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