铅镉溶出要求
指令84/500/EEC
理事会指令84/500/EEC,各成员国有关与食品接触的陶瓷制品法律的协调和统一对与食品接触的陶瓷产品铅镉溶出的限量要求:
指令84/500/EEC对与食品接触的陶瓷产品铅镉溶出的限量要求
类型 | 运算基数 | 单位 | 铅 | 镉 |
扁平器皿 | 平均值 | mg/dm² | 0.8 | 0.07 |
空心器皿 | 任一件 | mg/L | 4 | 0.3 |
烹调、包装容器、贮存器> | 任一件 | mg/L | 1.5 | 0.1 |
储藏用器皿(罐) | 0.5 | 0.25 | ||
杯和大杯 | ||||
烹饪器皿 | 任一件 | mg/L | 0.5 | 0.05 |
德国、法国对陶瓷饮用器(杯、碗类)的外口沿20 mm的铅、镉溶出量允许限量规定铅2 mg/件,镉0.2 mg/件;芬兰规定铅0.5mg/dm²,镉0.1 mg/dm²。
指令2005/31/EC
委员会指令2005/31/EC,增补理事会指令84/500/EEC,关于拟与食品接触的陶瓷器具的分析方法标准和符合声明的要求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方面:
(1)根据条例 (EC) No1935/2004第16条的规定,与食物接触陶瓷生产商或供应商的产品应提供合格声明,证明产品符合规定要求。合格声明应包含如下内容:
陶瓷Zui终生产厂家和欧盟进口商的名称和地址;
陶瓷制品的特征(名称、货号、花号等);
声明的日期;
声明陶瓷制品符合2005/31/EC号指令和条例 (EC) No 1935/2004的相关要求;
声明要体现所有生产、销售过程中的操作都与食物接触产品的规定相符合,必须使检查实施机构了解到制造商或进口商得出这一结论的可靠性。
(2)欧盟国家的主管当局有权要求提供证明陶瓷制品符合铅、镉溶出量的限量的文件,生产商或欧盟的进口商可以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供相关的分析报告信息。
(3)不与食物接触的装饰用陶瓷,应有明确标识。
(4)由于技术进步,不再使用指令84/500/EEC提供的铅、镉分析方法,而是使用指令2001/22/EC规定的取样分析方法,并制定了必须遵照的分析方法要求。在指令84/500/EEC只规定仪器分析方法单一检出限(铅为0.1mg/L、镉为0.01 mg/L)的基础上,增加了定量下限或称检测低限:铅为0.2 mg/L,镉为0.02mg/L。需要注意的是,该定量下限并非限量要求。还规定了仪器分析方法的回收率要达到80-120%的要求,上述要求并不是太高,是欧盟为完善该分析方法做出的补充。
指令2005/31/EC要求,2007年5月20日起禁止生产和进口不符合该指令要求的陶瓷制品。
条例(EC) No 333/2007
2007年欧盟发布了委员会条例333/2007,关于食品中的铅、镉、汞、无机锡、3-氯-1,2-丙二醇(3-MCPD)、3,4-苯并芘的官方控制的采样与分析方法,此法规整合了以往监管同一问题的多个类似法规。与陶瓷产品有关的是,条例(EC)No 333/2007 取代了指令2001/22/EC,但全部继承了其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