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食品的清真认证
阿联酋目前主管清真认证的部门主要是:市政总秘书处和地方食品管理机构。
1.对清真食品的要求
清真产品(Halal)是指依照伊斯兰教律法合法的产品,涉及生活的各方面,包括食品(肉、食品成分以及接触食品的材料)、化妆品以及个人护理产品等。目前,阿联酋对清真食品的要求的如下:
(1)对被宰杀的动物的要求
不应是穆斯林不可食用的动物,具体包括以下:腐肉,被扼死或攻击致死的动物,从高处落下摔死的动物,被别的动物的角撞死的动物,被食肉动物吞食后残余的部分,被献给除真主以外其他偶像的动物;猪,狗,大象,骡子;食肉动物,如狮子、老虎和熊;捕食肉类的鸟,如鹰和隼。
(2) 对屠夫的要求
屠夫必须是穆斯林、犹太教徒或者基督教徒。宰杀的过程必须由一名熟悉伊斯兰教宰杀规定的穆斯林监督。
(3)对宰杀工具及方法的要求
宰杀工具不能用骨头或者指甲制成,必须是干净锋利的。宰杀时依靠工具的锋利的边缘而非工具自身的重量杀死动物。
宰杀必须尽可能的彻底,并在宰杀过程中念诵真主的名字。宰杀动物必须采用伊斯兰律法规定的方法,必须通过切断其气管、食道和颈静脉进行,并且必须从正面向胸前下刀。屠宰场所使用的自动化屠宰工具也必须是从颈部正面切断动物的颈静脉,但不能切断整个脖颈。
不允许采用敲击头部或类似的如用手枪射击、用二氧化碳使其晕倒等方法宰杀。在使用低电压电击头部的情况下,必须保证动物在通过宗教仪式宰杀前是活着的。不允许对鸟类使用电击的方法。
(4)其他要求
动物死亡之前不可以从其身体上切下任何部位。
宰杀和储藏不可以使用依伊斯兰律法不可食用的动物所使用过的地方和工具。
由于对伊斯兰律法中关于清真食品要求的解释有细微差别,以上只是对清真食品要求的一般原则,实践中主要由主管机关对此进行解释。
2.清真认证的要求
(1)每一批出口的肉类制品都必须拥有能够证明其符合清真要求的认证,具体包括:
a. 由海湾国家驻出口国使领馆或他们授权的机构颁发的认证;
b.由得到海湾国家有关机关认可的伊斯兰组织颁发的认证。该认证必须经海湾国家驻出口国使领馆或他们授权的机构检查,该认证上的印章必须是防伪的,且使用的墨迹需清晰且对健康无害。认证上必须有由该伊斯兰组织授权的人的签字,证明该产品的生产过程符合伊斯兰律法。
(2)阿联酋对可颁发清真食品认证的伊斯兰组织的要求,具体包括:
a.该组织必须得到阿联酋市政总秘书处及原产国政府的核准承认。
b.该组织必须在原产国有的总部,该机构能够详细说明每名员工的职责分工,提供有权在清真产品认证上签字的人的职务、姓名及其缺席时代理其工作的人的职务、姓名,以及带有该组织标识的正式文件。
c.该组织必须有足够的技术和人员,以保证能够有效监督出口国进行清真屠宰的屠宰场。
d.必须确保所有出口至阿联酋供消费的牲畜在屠宰时都符合卫生要求和伊斯兰律法规定。
e.清真产品的认证必须以阿联酋核准认可的形式做出,必须采用序列编码系统。
f.该组织必须有一个单独的部门负责屠宰相关事务。该部门必须存有以下文件以备市政总秘书处的相关机构查验:屠宰监督者登记记录、屠夫登记记录、屠宰场登记记录、该组织已经颁发的清真认证的登记记录以及其他相关文件。
g.屠宰场监督者必须接受该组织的监督和管理,在一个地区或一个城市里,每一名监督者所监督的屠宰场Zui多不能超过三个。
h. 不允许贸易公司负责监督清真屠宰。
i.该伊斯兰组织应该有一个选拔屠夫和屠宰监督者的制度,并且向他们颁发工作证。
j.该组织必须为屠夫和屠宰监督者提供培训,以不断提高他们的技术和能力。
k.该组织必须有进行慈善活动的记录,例如建造学校、清真寺、穆斯林公墓、教授阿拉伯语和古兰经以及帮助需要帮助的人等。
l.该组织必须有一套制度用以规范认证的颁发、印章以及经认可的签字的保管。
m.该组织必须向市政总秘书处提供有权在清真产品认证上签字的人的签字复印件以及其缺席时代理其工作的人的签字复印件。
n.该组织必须向市政总秘书处提供年度报告,说明其当年的活动、成果及已颁发的认证。
3.认证程序
有关伊斯兰组织必须通过官方渠道向市政总秘书处递交申请,并附上能够证明其资格能力的相关文件。
市政总秘书处的有关委员会审议了申请之后,会做出是否承认该伊斯兰组织的决定。如有关委员会承认该伊斯兰组织,则申请将被转至市政总秘书处的常务委员会审查。市政总秘书处的常务委员会将Zui终决定承认该组织颁发的清真食品认证,或者派遣代表团赴该组织考察以确认该组织是否符合要求。
如有关委员会未承认该伊斯兰组织,或者市政总秘书处的常务委员会决定派往考察该组织的代表团认为该组织不符合要求,市政总秘书处将会通过官方渠道通知该伊斯兰组织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