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汽车与摩托车市场准入
一、哈萨克斯坦汽车与摩托车进口认证标准
根据2013年2月6日政府令,从2013年7月1日开始,哈萨克斯坦对进口车实施欧Ⅳ标准。欧Ⅳ标准是指欧Ⅳ排放标准,该标准由欧盟委员会发布,于2005年底开始实施,是汽车废气排放的一个重要标准,该标准要求柴油轿车每公里氮氧化物排放量不得超过250毫克,面包车和SUV每公里氮氧化物排放量不得超过390毫克。废气的具体排放标准如下:汽油车:HC:0.46%;CO:1.5%; NOX:3.5%; 柴油车:HC+NOX:0.3%; CO:0.5%;PM:0.025%。其中,CO(一氧化碳)是燃油不完全燃烧的产物,对人的健康危害较大。HC(碳氢化合物)主要是燃油蒸发及不完全燃烧的产物,由200多种不同的成份构成,含有致癌物质。NOX(氮氧化物)是在燃烧室高温高压条件下,由氮和氧化合而成,排放到大气后变成NO2(二氧化氮),其毒性很强,对人及植物生长均有不良影响,是形成酸雨和光化学烟雾的主要物质之一。PM主要成份是碳烟,上面附有大量化学物质,包含致癌物质,吸入人体后会在肺部长期停留。
二、哈萨克斯坦汽车进口手续
哈萨克斯坦对汽车进口没有特殊的限制政策,海关对进口汽车征收相关税费。
(1)汽车进口海关手续
根据哈海关规定,进口汽车入关后将先被存放在海关临时监管仓库,保存期不超过2个月。随后进口商应在30天内向海关递交货物海关报关单。除报关单外,进口商还应向海关提供以下文件:
汽车质量合格证
出口发票、合同、在哈萨克斯坦合法居留证件。所有文件应翻译成俄语,并予公证。
汽车安全认证
运输单证(铁路运单、航空运单、公路运单、提货单)
运输海关监管文件(由入境海关提供)
外贸资格文件、个人税号
(2)进口汽车完税价格的规定
哈海关规定,进口汽车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汽车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定确定(参考报关人所提供的商品交易合同、发票等文件)。完税价格应包括汽车成交价、汽车抵达哈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如无法提供合同等文件或海关认为文件不可信,海关可依照德国汽车价目表Superschwacke参考相同或同类商品价格基础上确定进口车的完税价格。
(3)海关征税规定
按照哈海关规定,进口汽车需交纳以下税款:
海关手续费。货物海关报关单50欧元/份,货物海关报关单附页20欧元/份(用于进口多辆不同车种使用);
海关关税。进口车关税为完税价格的10%,但不得少于0.1欧元/每立方厘米。进口车车龄超过10年的,税率提高至15%;
消费税。进口车发动排气量超过3000毫升的,还需缴纳消费税。消费税为完税价格的10%,或按汽车发动机排气量每毫升征收0.5欧元;
增值税,进口车增值税为完税价格、关税、海关手续费、消费税总合的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