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涉及不同国家或地区,在政策措施、法律体系、语言文化、社会习俗等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比如在不同国家进行贸易时必须要遵守当地的贸易规则,不能简单地用原来的贸易规则套用,否则会引发一系列问题;国际贸易的运距远、履约期长,给交易双方带来更多的风险,因为在这个过程中存有很多不确定因素,比如产品的保存质量问题、运输费用问题、汇率问题等等,都可能发生一些变化。
为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 及其他有害生物(以下简称病虫害)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动植物检验检疫法。
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 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以及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依照动植物检验检疫法规定实施检疫。
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在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出 境前,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
出境前需经隔离检疫的动物、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指定的隔离场所 检疫。
输出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由口岸动植物 检疫机关实施检疫,经检疫合格或者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出境;海关凭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的检疫证书或者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验放。 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方法作除害处理的,不准出境。
经检疫合格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重新报检:
(一)更改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更改后的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又有不同检 疫要求的;
(二)改换包装或者原未拼装后来拼装的;
(三)超过检疫规定有效期限的。
过境检疫
第二十三条 要求运输动物过境的,必须事先商得中国国家动植物检 疫机关同意,并按照指定的口岸和路线过境。
装载过境动物的运输工具、装载容器、饲料和铺垫材料,必须符合中 国动植物检疫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运输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过境的,由承运 入或者押运人持货运单和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检疫证书,在进境的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出境口岸不再检疫。
第二十五条 过境的动物经检疫合格的,准予过境;发现有本法第十 八条规定的名录所列的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的,全群动物不准过境。
过境动物的饲料受病虫害污染的,作除害、不准过境或者销毁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