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快来找我注册个体户吧)
条为了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经济健康发展,维护个体工商户台法权益,稳定和扩大城乡就业,充分发挥个体工商户
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商业经营,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发挥党组织在个体工商户发展中的引领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个体工商户中的党组织和党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
第四条个体经济是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体工商户是重要的市场主体,在繁荣经济、增加就业、推动创业
创新、方便群众生活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积极扶持、加强引导、依法规范,为个体工商户健康发
展创造有利条件。
第五条国家对个体 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
第六条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 ,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体工商户的财产权、 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侵害或者非法干预。
第七条国务院建立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并推进实施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统筹协
调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i ]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的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商务、金融、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
职责范围内研究制定税费支持、创业扶持、职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障、金融服务、登记注册、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做好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
第九条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个体工商户
发展情况制定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为个体工商户发展提供支持。
第十条国家加强个体工商户发展状况监测分析,定期开展抽样调查、监测统计和活跃度分析, 强化个体工商户发展信息的
归集、共享和运用。
第十-条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依法合规、规范统一、 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登记服务。
第十二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个体工商户发展特点,改革完善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制度,简化内容、优化流
程,提供简易便捷的年度报告服务。
第十三条个体工商户可以自愿变更经营者或者转型为企业。变更经营者的,可以直接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
记。涉及有关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部i]应当简化手续,依法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便利。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或者转型为企业的,应当结清依法应缴纳的税款等,对原有债权债务作出妥善处理,不得损害他人的
台法权益。
第十四条国家加强个体 工商户公共服务平台体系建设,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法律政策、市场供求、招聘用工、创业培训、金
融支持等信息服务。
第十五条依法成立的个体劳动者协会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导下, 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推动个体工商户党的建设,为
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维护个体工商户台法权益,引导个体工商户诚信自律。
个体工商户自愿加入个体劳动者协会。
第十六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J在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时,应当充分听取个体I商户以及相关行业组织的意见,不得违反规定在
资质许可、项目申报、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方面对个体工商户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根据个体工商户的行业类型、经营规模、经营特点等,对
个体工商户实施分型分类培育和帮扶。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 当采取有效措施,为个体工商户增加经营场所供给,降低经营场所使用成本。
第十九条国家鼓励和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和社会资金支持个体 工商户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各类资金作用,为个体工商户在创业创新、贷融资、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提供资金支
第二十条国家实行有利于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财税政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相关财税支持政策,确保、及时惠及个体工商户。
第二十-条国家推动建立和完善个体工商户信用评价体系,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和提供适合个体工商户发展特点的金融产品
和服务,扩大个体工商户贷规模和覆盖面,提高贷性和便利度。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个体工商户参加社会保险,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给予相应的支持。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创业扶持政策, 支持个体工商户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
构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招聘用工服务。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支持个体工商户在社区从事与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
的经营活动,满足居民日常生活消费需求。
第二十五条国家引导和支持个体工商户加快数字化发展、 实现线上线下一体化经营。
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入驻条件、服务规则、收费标准等方面,为个体工商户线上经营提供支持,不得利用服务协议、平台规
则、数据算法、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个体工商户进行不合理限制、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二十六条国家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字号、 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权利的保护力度。
国家鼓励和支持个体工商户提升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实施城乡 建设规划及城市和交通管理、市容环境治理、 产业升级等相关政策措施,
应当充分考虑个体工商户经营需要和实际困难,实施引导帮扶。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因自然灾害、 事故灾难、 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个体工商户,结
合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纾困帮扶措施。
第二十九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先进典型进行表彰奖励,不断提升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荣
营感。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个体工商户收费或者变相收费,不得擅自扩 大收费范围或者
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向个体工商户集资、摊派,不得强行要求个体工商户提供赞助或者接受有偿服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诱导、强迫劳动者 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
第三十一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要求个体工商户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
约拖欠个体工商户账款,不得通过强制个体I商户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拖欠账款。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提升个体工商户发展质量,不得将个体工商户数量增长率、年度报告率等作为绩效
考核评价指标。
第三十三条个体工商户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自身台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J应当畅通投诉、举报途径, 并依法及时处理。
第三十四条个体 工商户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自觉履行劳动用工、安全生产、食品安全、职业卫生、环境保护、公平
竞静等方面的法定义务。
对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重点领域,有关行政部[ J应当加强监督管理,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第三十五条个体工商户开展经营活动违反有 关法律规定的,有关行政部J应当按照教育和惩戒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
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损害个体工商户台法
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特别行政区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台湾地区居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登记
为个体工商户。
第三十八条省、 自治区、直辖市可以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具体办法。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个体工商户条例》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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