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类别的财产,涉及的税收问题会有差异,需要了解可以设立家族信托的财产范围。
根据《信托法》规定,委托人合法所有的具有确定性的财产和财产权利均可以设置信托。委托人依法所有的货币资金、动产、不动产、股权、债权、金融资产等可以依法自由流通的财产和财产权利,原则上都可以用来设立家族信托。这些财产设立家族信托时,有些不需要纳税,有些则需要纳税。
一、 设立家族信托不需要纳税的财产范围
根据目前我国的税法制度,如果委托人用现金、银行存款这类货币资金及保险金权益设立家族信托,在设立环节,一般不会产生税负,不需要纳税。
实务中,以现金、银行存款、保险金或保险金权益设立家族信托,也是当前家族信托的主流做法。之这一类家族信托在当下是主流,不能完全归结于税收问题,但也确实是家族信托客户的主要顾虑之一。
二、 设立家族信托存在涉税问题的财产范围
除了现金、银行存款及保险金权益,以其它财产设立家族信托基本都涉及涉税问题。
目前在设立家族信托时,委托人需要将财产交付或变更至受托人名下,即便是无偿的,税法上一般也视为转让或交易,继而产生纳税义务。
鉴于在企业家或高净值人士的资产中,不动产占比较大,包括商业、住宅、工业用房等,股权也是企业家主要的财产形式,而相较于其它财产,不动产和股权的涉税问题较多,本文将主要以不动产和股权设立家族信托为例,解析相关涉税问题:
(一)不动产家族信托,在设立阶段的涉税问题。
在目前家族信托非交易过户登记制度尚未建立的现状下,委托人将不动产过户给受托人,主要有两种操作方式,种方式是赠与,另一种方式是交易过户,委托人先将货币资金转给受托人,受托人用货币资金购买委托人的不动产。这两种操作方式在目前一般都会存在增值税、城建及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所得税等涉税问题。
1、增值税
增值税作为流转税,主要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为征税范围。
分析以不动产设立家族信托,是否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将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根据该办法,即便委托人不是以取得不动产交易对价为目的,其将不动产无偿变更登记至受托人名下,也将视同销售,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分析,在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情况下,能否适用增值税的减免税优惠范畴。
我们是【深圳慧博传承咨询有限公司】,一家做家族信托企业服务的公司。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中规定,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笔者认为,委托人将不动产作为信托财产设立家族信托,即便终目的是为了不动产在家庭成员中传承与分配,委托人并不是直接将不动产过户给上述家庭成员,而是过户给家族信托的受托人;另,从严格意义上讲,基于设立家族信托将不动产无偿变更登记至受托人名下,与赠与也有着本质区别。受托人经变更登记,成为形式上的产权登记人,但其对该非货币资产取得的权利与通常的所有权存在本质上的不同,该财产不属于受托人固有财产。根据《信托法》,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以不动产设立家族信托,并不完全符合上述免税规定,在目前没有关于家族信托税制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尚不能直接或参照适用上述规定予以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