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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支持方向和标准
第六条 支持方向不含房地产、金融及类金融行业领域,行业划分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
第七条 对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指年度累计金额)不低于2000万美元的跨国公司总部企业,按照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予以分档奖励。具体支持标准如下:
(一)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2000万(含2000万)—3000万美元的,给予300万元人民币奖励;
(二)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3000万(含3000万)—5000万美元的,给予500万元人民币奖励;
(三)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给予600万元人民币奖励。
第四章 项目申报、初审和审核
第八条 市商务局依据本实施细则编制年度资金申报指南,明确资金扶持计划类别、支持方向、申报条件、受理时间和申报材料要求等内容,加强项目储备和组织实施工作。
第九条 市商务局在市商务局等政府网站或平台对外发布申报指南,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和申报指南要求提交申请。
第十条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初审工作,市商务局负责项目审核工作。具体初审及审核流程如下:
(一)项目初审流程:
1.申报单位按年度申报指南要求提交申报材料至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2.区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可通过形式审查、现场调研等方式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区商务主管部门告知申报单位相关情况,在申报材料中填写初审意见,加盖公章并将初审结果报送至市商务局。
(二)项目审核流程:
1.通过项目初审的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商务局进行申报,市商务局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规范、完备。符合申报条件且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符合申报条件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在规定期间内补齐材料;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
2.结合资金管理办法、本实施细则等要求对申报单位进行资质审查。
3.根据需要可采用实地走访、企业座谈、委托第三方机构审计、评审或核查等方式,进行实质审查。
4.结合形式审查、资质审查、实质审查和信用核查等结果,提出项目初审意见、资金资助计划,根据需要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或进行项目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