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
即由申领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领证人”)向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函件。
申请的内容包括:出口商品(货物)名称、规格、输往国别地区、数量、单价、总金额、交货期、支付方式(即出口收汇方式)等项目。还须向发证机关交验有关证件或材料;外贸公司凭合同正本(或复印件);非外贸单位凭主管部门(厅、局级)的批准件。文物,凭文物主管部门的批准料件;书刊,凭出版主管部门的批准件;名人字画(只限近代、现代),凭文化部的批准件;黄金白银(不含饰品),凭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批准件;专利、诀窍、传统技艺,凭国家专利局或主管部门的批准件;居民或村民,凭街道办事处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说明情况的证明函和购货发票办理有关手续方可出境。属于下列情况的,还须提供有关证件或材料:
(1)经批准享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一次向发证机关申领出口许可证时应提交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公司(企业)的批文、公司(企业)章程、营业执照以及出口商品经营目录等复印件一套;
(2)经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一次向发证机关申领出口许可证时,应提交有关部门关于项目合同的批件、营业执照以及经国家对外经贸部认可的年度出口计划等复印件一套。
审核填表
发证机关收到上述有关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核。经同意后,由领证人按规定要求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申请表》。
输入电脑
填好的出口许可证申请表,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后送交发证机关,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由发证机关将申请表各项内容输入电脑。
发证
发证机关在申请表送交后的三个工作日内,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一式四联,将一、二、三联交领证人,凭以向海关办理货物出口报关和银行结汇手续。收取—定的办证费用。
二、相关规定
1.出口实行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海关验核商务部授权发证机关签发的出口许可证。
2.下列情形免领出口许可证:
(1)大宗、散装货物溢装数量在出口许可证所列出口数量5%以内的;
(2)对外经援项目(监管方式:“援助物资”,代码:“3511”)出口货物,海关验核“商务部援外项目任务通知函”,并按规定办理通关验放手续;
(3)赴国(境)外参加或者举办展览会所带属于出口许可证管理的非卖展品且展览结束后如数运回的(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以及其他国际公约管辖的货物除外);
(4)运出国(境)外属于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的货样或实验用样品,每批货物价值在人民币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消耗臭氧层物质以及其他国际公约管辖的货物除外);
(5)加工贸易进口原油加工成品油复出口,免领成品油出口许可证[加工贸易项下出口润滑油(脂)、润滑油基础油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