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第六十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第六十一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七条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六十二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 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及其他股东减持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前股份)以及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应当遵守交易所有关减持方式、程序、价格、比例以及后续转让等事项的规定。
第十六条 上市时未盈利的上市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管理人员所持前股份的锁定期应当适当延长,具体期限由交易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