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QDIE利好政策,深圳额度提升至100亿美元
自2020年年底至今,全国各QDLP/QDIE试点地区的利好政策不断。北京、上海、深圳的QDLP/QDIE境外投资额度分别从50亿美元增至100亿美元,而深圳自2020年后新版QDIE试点政策公布,更是对申请条件门槛放款,新规并没有明确申请条件,积极探索适应市场需求的QDIE额度申请政策。
深圳QDIE申请暂行办法四大亮点:
一、继续允许持牌金融机构直接开展QDIE业务
通常情况下,其他QDLP试点地区开展QDLP业务的境外投资主体的管理企业于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私募基金管理企业,开展QDLP业务的境外投资主体于前述适格私募基金管理企业发起设立的私募投资基金。这就意味着,获得QDLP试点资格后,拟作为QDIE管理人的机构需要在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相比之下,深圳QDIE管理人及境外投资主体(“QDIE产品”)类别更加宽泛。除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可申请成为参与试点的QDIE管理人和QDIE产品以外,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经特别认可的其他类型的机构及其发行的产品亦可以参与试点。
二、深圳QDIE试点申请条件
《深圳QDIE旧规》及《深圳QDIE新规(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了拟申请QDIE试点资格及额度的QDIE管理人及QDIE产品的资格条件,但是正式出台的《深圳QDIE新规》精简了相关内容,不再明确规定该等资格条件。这与深圳市金融办于2021年1月29日修订发布的《深圳QFLP新规》(即《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办法》)的修订思路一致,为深圳QFLP及QDIE试点制度不断顺应市场趋势,积极开放创新留下了灵活空间。
根据我们在深圳的实务经验,精简及删除《深圳QDIE旧规》及《深圳QDIE新规(征求意见稿)》中的试点企业的资格条件并不等同于深圳对于境外投资主体及其管理人没有任何资格要求。实践中,深圳市金融办与相关行业监管部门之间会结合QDIE管理人及QDIE产品申请主体的展业能力、人员配备、合规管理、风控水平等制定并形成一套内部的联合会商工作机制及审核标准,并根据市场发展形势进行动态调整。
三、深圳QDIE额度分配及其使用对象
境外投资额度的适用对象:深圳QDIE跟北京的QDLP比较类似,境外投资额度是给到具体的QDIE产品;而上海、海南等试点地区的境外投资额度通常是授予QDLP管理企业。
额度分配:在深圳QDIE新规以前,QDIE管理人所发行的每只QDIE产品通常每次可获得的境外投资额度上限为3000万美元。根据深圳金融办发布的关于《深圳QDIE新规》修订说明及有关部门介绍的情况,在深圳QDIE新规颁布后,每只QDIE产品每次可获得的境外投资额度有望超过3000万美元,具体需结合QDIE管理人及QDIE产品的境外投资项目投向、管理企业的经营效率及合规运营情况综合核定。
四、深圳QDIE产品的投资范围
《深圳QDIE旧规》未对QDIE产品的可投资范围作出任何规定,因此,实践中QDIE产品的投资范围极广,一级市场及二级市场的直接投资或间接投资均在许可范围之内。
《深圳QDIE新规》一方面明确了QDIE产品的投资范围,包括境外私募基金、境外非上市企业股权和债权、境外上市企业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股票和债券等,这与海南QDLP试点政策的投资范围基本一致;另一方面新增了境外投资项目“负清单”,要求QDIE产品所投项目符合国家政策导向,不得协助境内个人境外购房、转移资产等。这对QDIE管理人的尽职调查工作(包括对投资者的尽职调查,也包括对底层投资标的之尽职调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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