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Mark认证是欧洲共同市场,对汽、机车及其安全零配件产品,噪音及废气等,均需依照欧盟法令(EEC Directives)与欧洲经济委员会法规(ECERegulation)的规定,通过产品符合认证要求,即授予合格证书,以确保行车的安全及环境保护之要求。
2002年10月起,E-Mark认证实施,根据欧盟指令72/245/EEC,以及修正指令95/54/EC的要求,凡是进入欧盟市场进行销售的汽车电子电器类产品,必须通过E-Mark相关测试认证,标贴e标志,欧盟各国海关才会予以放行,准许进入当地市场,汽车电子电器类产品之E-Mark认证,势在必行。
E/e-Mark认证标志
E/e-Mark认证标志分为两种形式:
一种是长方形外框;一种是圆形外框。
长方形外框:指在车辆停止和行使状态下,均可以正常使用而非必须使用的产品,例如:车载充电器、车载灯具/电筒、车载气泵、车载按摩/加热坐垫、车载风扇、车载电水壶、车载冰箱、车载咖啡壶、车载电音响、车载电动千斤顶、车载吸尘器、车载电等等。
圆形外框:指在车辆停止和行使状态下,必须使用的产品,例如:挡风玻璃、安全带、前大灯等等。而外框内的数字1,2,…13…,代表颁发该e-Mark证书的各个不同欧盟成员•国家之代号。例如:1代表德国,4代表荷兰,13代表卢森堡,23代表爱尔兰等等,即由该代号所示国家的交通部签发的e-Mark证书。
E/e-Mark认证适用范围
整车——即两轮或三轮以上之电机动交通工具,如客车、货车、摩托车、巴士及道路外之车辆汽机车。
零部件——车灯与灯泡、各种视镜、轮胎、轮圈、刹车、喇叭、防盗设备、安全带、汽车玻璃及排气管等汽机车零配件-安全帽、儿童安全椅、车内附属电器产品等。
自2002年10月起,规定所有车辆,车辆零部件,以及用于车上的电子性产品必须强制执行EMC测试。所有在欧销售的电子零部件须统一符合EMC指令95/54/EC,根据EMC指令89/336/EEC进行的自我宣告将不再有效。而由欧盟授权车辆类产品的公告机构出具E/eMark证书。也就是说,车辆类电子及电子零部件原先申请的CE(EMC)认证将从2002年10月起不再有效。必须在重新申领了由欧洲国家交通部出具的E/eMark证书后方可在欧洲市场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