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安全管理中,房屋产权人、使用人、行为人、房地产管理机关因发生过失造成事故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房屋所有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房屋所有人因有险不查或破损不修,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房而未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险而造成事故的,应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经他人造成生命财产损失,已构成犯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2、房屋使用人、行为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房屋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构件、设备或使用性质,阻止业主或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危险房屋采取解危措施;行为人由于施工、堆物、碰撞等行为危及房屋安全造成事故的,应承担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生命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3、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机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因故意把非危险房屋鉴定为危险房屋而造成的损失、因过失把危险房屋鉴定为非危险房屋并在有效时限内发生事故、因拖延鉴定时间面发生事故的,应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给他人造成生命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关于危房评估等级检测鉴定的概述:
房屋产生了质量问题及事故,可从勘察、设计、施工、材料、使用和灾害侵袭等方面来分析原因,做出鉴定结论、进行处理。根据有关事故统计:设计错误占18.5%、施工不当占34.9%、设计施工均不当占28.7%、无证设计无证施工占68%、其他占17.9%;施工期间事故占77.5%、使用期间事故占23.5%。经过我国大量专业技术工作人员对建筑物多年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的并参考国外的经验,制定了一系列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1]《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2]《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95)、[3]《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4]《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1985试行本)、《工业厂房可靠性鉴定标准》(GB144—90)、《钢铁工业建(构)筑物可靠性鉴定规程》(YBJ 219—89)、《混凝土结构加固技术规范》(CECS25:90)、《钢结构加固技术规范》(CECS 77:96)、《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116—98)、《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 79-91)、《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JGJ123-2000)、《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GB50165—92)等。对建筑物的鉴定和加固技术用章程将它们确定下来,对保证工程质量、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统一标准、节约材料都起到了重要作用。文献是以概率理论为基础,将“构件”、“子单元”、“鉴定单元”三个层次的安全性和正常使用性分别评为四个等级。文献[2]采用两级鉴定法,是筛选法的具体应用,将抗震构造要求和抗震承载力验算要求更紧密配合在一起,具体体现了结构抗震力是承载能力和变形能力两个因素的有机结合,并按建筑类别(甲、乙、丙、丁)和设防然度(6、7、8、9度)区别对待。文献以模糊数学理论为基础,分“构件”、“房屋组成部分”、“房屋”三个层次,将单个构件分为“危险”和“非危险”,将房屋组成部分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将房屋评定为A、B、C、D四等级(非危房、危险点房、局部危房、整栋危房)。文献[4]则采用的是传统经验法,按结构、装修、设备三个层次的完损程度将房屋评定为完好房、基本完好房、一般损坏房、严重损坏房四个等级,适用于一般比较简单的中小型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