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出现以下情况,一家有偿付能力的开曼公司将开始自愿清算:
1、当公司章程文件中规定的公司存续期间届满时(如有);
2、发生公司章程文件规定开始自愿清算的事件;
3、通过股东特别决议,公司开始自愿清算。
就当前的情况而言,大部分的开曼公司均是第三种情形而注销,采取的是股东特别决进行清算注销。
股东决议的开曼公司清盘注销大概流程如下:
1、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征得股东同意,通过公司自愿清算注销;
2、股东决议同时指定清算人,开曼公司清盘人的要求请参考如下;
3、全体董事签署偿付能力声明,且董事必须在偿付能力声明中确认已对公司事务进行了全面调查,并且据董事声明,公司将能够全额支付其债务,连同利息,在清算开始后不超过 12 个月的期限内;
4、清算人自愿担任清算人;
5、向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The Registrar)提交自愿清算通知;
6、在隶属开曼的公报上刊登通告,如清算人任命通知(公司债权人至少有 21 天的时间向清算人提供针对公司的任何索赔的详细信息)、公司*后一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7、在末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对清算人的账目和报告进行表决;
8.在末次股东大会召开后 7天内,清算人向开曼公司注册处提交 终申报表,清盘人提交*终报告三个月后,公司被视为解散,并由注册处处长签发解散证明.
虽然开曼群岛法律并未对清盘人作出任何专业要求,但是委任的自愿清盘人不可以是如下人士:
1、 丧失资格人士或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以外国家法例而丧失同等资格人士,如破产人士;
2、 受规限人士或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以外国家法例而受同等规限人士;
3、未成年人;
4、未获解除破产的人;
5、曾在过去两年的任何时间内曾出任该公司或相关联公司的董事;
6、曾在过去两年的任何时间内曾出任该公司或相关联公司的管理职位,且该职位的功能和职责涉及公司或相关联公司的财务管理;及
7、上述5与6的亲属,即董事或高管的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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