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紫荆杂志记者:我们注意到目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在监管方面非常注重和强调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请问如何巩固和加强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工作?谢谢。
刘志全:谢谢你的提问。监测还是非常重要的基础工作。大家都知道,前几年,尤其是西安市、临汾市发生的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造假案件,严重干扰了生态环境管理工作,在社会上造成了严重后果。两起案件依法宣判,起到了强烈的震慑作用。这就是对监测的打假,起到了非常好的作用。我们目前从环境质量的监测上,数据质量得到了根本性保障。刚才你提到的针对企业的监测,这次在《条例》里面也明确作出了规定,要求企业开展自行监测,还要进行台账记录,保存原始记录不少于五年等都在《条例》中作了明确规定、细致的要求。
从《条例》里面规定排污单位对监测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对于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除予以处罚外,还要求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这还是非常明确的。
《条例》中对重点排污单位要求安装在线监控设备,未安装的,包括安装了未使用、未正常运行的,都提出了要求。针对未按照自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的,要求企业按照方案落实。一种情形就是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等。对这些情形,这次《条例》中都予以明确规定,违反这几种情形的要给予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应该说可操作性强了。过去只是一句话,这次变成可操作的,有处罚,你如果拒不执行,就要关停。对于自行监测应该说给予了法律法规上的保障。生态环境部在环境监测上一直秉持一个态度,就是对发现造假行为、监测数据不实的,发现一起处理一起,绝不手软,依法依规执行。
近年来,为了打击监测数据造假,我们主要开展几个方面的工作:第一,从去年以来,我部多次会同公安部、*高检、*高法研究相关问题,推动在刑法修正案第十一条中增加了相关规定,我们别司是我们法规司司长,他们做了很多工作,将环境监测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入刑,实现打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重大突破。我们过去对在线自动监测,是按照破坏计算机信息罪处理,比如西安、临汾都是这样处罚的。现在,你要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就直接入刑,这是很重要的一个法律支撑。目前我部正在认真研究刑法修正案第十一条相关规定,并积极配合*高检、*高法对《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修改完善,织密生态环境保护刑事法律网络。
第二,我们联合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开展了三年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障行动计划,对涉及自行监测的第三方监测机构定期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对违规行为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实际也吊销了一批从事监测的单位资质,驱逐出这个行当,对人员和单位进行严厉处罚。
第三,我们提高科学化的水平,实施大数据监管和甄别,通过大数据、***技术判别真假,应该开始应用上了。我们也鼓励媒体界的同志和公众来加强这方面的监督。
下一步,我们结合《条例》的学习贯彻和落实,要规范企业自行监测,规范企业的执行报告、台账记录以及信息公开等方面的要求,加大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监测数据真实有效,充分发挥监测数据在日常监管和执法监督中的重要作用。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