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DR法规下临床试验的要求有哪些

2024-11-29 07:07 113.110.169.225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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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细介绍

部分医疗器械在欧盟上市前需要进行临床试验,随着MDR的实施,欧盟对临床试验是否有新的要求逐渐成为生产商比较关注的问题。在2021年4月份和5月份,MDCG陆续出台了两份文件,Regulation(EU) 2017/745 – Questions & Answers regarding clinicalinvestigation(法规 2017/45-关于临床试验的问题和回答)和Clinical investigationapplication/ notification documents(临床试验申请和通知文件),旨在帮助生产商了解新法规2017/745(MDR)对临床试验的新要求。

 

Regulation (EU) 2017/745 – Questions & Answers regardingclinical investigation

(法规 2017/45-关于临床试验的问题和回答)

 

本文件从五个方面(共计28个问题)解答了MDR法规下临床试验中经常遇到的问题:

 

■  一般问题(1~14)

■  对临床试验的修改(15~20)

■  临床试验的时间表注意事项(21~24)

■  临床试验报告(25)

■  过渡期安排 (26~28)

 

一般问题

 

Q1、关于临床试验,2017/745(MDR)与93/42/EEC指令和90/385/EEC指令相比存在的一般差异和改善?

 

法规2017/745(MDR)将逐渐取代指令(93/42/EEC and90/385/EEC)及其在国家法律中的转换。而法规与指令的第一个差异就是法律类型。指令是一项立法法案,规定了所有欧盟国家必须实现的目标。各成员国之间可以实施国家法律来实现这一要求。而法规与指令是一项具有约束力的立法法案。这意味着这些规则在整个欧盟以相同的方式适用。即,各成员国根据相同的规则进行评估和决定临床试验。

 

对于某些临床试验,生产商仍需要检查并遵守任何可能适用的具体国家规定。

 

Q2、什么是临床试验?

 

MDR将临床试验定义为涉及一个或多个人类受试者的任何系统调查,旨在评估产品的安全性和性能。

 

Q3、什么是性能,临床性能和临床收益之间的区别?

 

在MDR中,性能,临床性能和临床收益之间的定义如下:

 

性能:医疗器械实现生产商声明的预期用途的能力

 

临床性能:医疗器械实现预期用途的能力,从而产生了临床收益

 

临床收益:医疗器械对个人健康的积极影响,表现为有意义的、可衡量的、与患者相关的临床结果

 

Q4、生产商应该遵循哪种监管途径来进行临床试验,以收集用于支持被试验医疗器械符合性评估程序的临床数据?

 

临床试验应根据MDR第62条至第80条的规定进行设计、授权、实施、记录和报告。对于I类或非侵入性IIa类或IIb类器械的临床试验,需要查看国家规定。

 

Q5、什么是试点临床试验?

 

一般而言,试点阶段的临床试验旨在招募数量有限的受试者,在其开发阶段的早期评估医疗器械的初始临床安全性和性能(例如医疗器械功能)。试点临床试验包括以下类型:

 

• 首创人体临床试验

• 早期可行性临床试验

• 传统可行性临床试验

注:试验阶段临床试验中生成的数据通常不足以对医疗器械进行 CE 标记。

 

Q6、根据 (EU) 2017/745 (MDR),生产商应遵循哪种监管途径在试点阶段进行临床试验?

 

选择的监管途径取决于临床开发计划和临床数据的预期用途。如果临床数据将用于支持符合性评估,则临床试验将属于MDR第62条,否则可能会选择另一条监管途径(例如,所在成员国的国家监管途径(MDR第82条)将进行临床试验)。

 

一般而言,由于进行试点阶段临床试验以收集初步安全性和/或性能数据,应见MDR第62条。如有疑问,建议根据 MDR第62条进行申请。

 

Q7、带有CE标志的医疗器械在临床试验中计划试验——生产商如何确定该临床试验的监管途径?

 

为了确定CE标志器械试验的监管途径,要了解器械的预期目的是什么,并检查临床试验中的计划用途是否在其预期目的范围内(详见问题8)。请参考以下内容以确定适当的监管途径:

 

a) 当对带有CE标志的器械进行评估时,就预期用途内的安全性或性能而言,这是一项上市后临床跟踪 (PMCF)调查。根据MDR第74(1)条,如果调查涉及向受试者提交在器械正常使用条件下进行的附加程序,并且这些程序是侵入性的或繁重的,生产商应在开始前至少30天通知相关成员国。如果生产商不确定此类附加程序是否被认为是侵入性的或繁重的,则在开始调查之前征求成员国相关当局的意见(详见问题9)。

 

b) 如果CE标志医疗器械的安全性和性能正在调查并且MDR第74(1)条不适用,则MDR第82条可能适用。还必须检查和遵守将进行临床调查的成员国的国家规定。鼓励在符合MDR第82条的临床试验的公开数据库中进行注册。

 

c) 当带有CE标志的器械在预期用途之外进行评估时,MDR第74(2)条预见了上市前临床试验的要求(MDR第62至81条)。如果临床试验不是为了符合性的目的而进行,则MDR第82条适用。

 

d) 当带有CE标志的器械用于临床试验但器械本身未进行安全性或性能评估时,这超出了 MDR临床试验定义的范围,需要检查成员国的国家规定临床试验将在哪里进行。

 

注:当带有CE标志的器械被修改时,MDR第74(1)条不适用。

 

Q8、生产商如何评估医疗器械在临床试验中的计划使用是否包含在预期用途内?

 

第一步,要确定器械的预期用途。

 

第二步,确定该医疗器械将如何用于临床试验:

 

审查临床试验计划以确定医疗器械计划使用的详细信息,包括:目标人群、适应症/禁忌症、器械将使用的解剖位置、使用持续时间、计划的程序和计划的用户。

 

检查临床试验中的预期用户是否会按照使用说明中的说明使用器械。

 

从这些文件中,将预期用途与器械在临床试验中的使用方式进行比较,并评估它们是否一致。只有在临床试验期间器械的计划使用与器械的预期用途一致时,才能认为试验医疗器械在其预期用途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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