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贸易的进出口领域中,货运代理人的地位举足轻重,通常负责仓储、进出口报关、订舱、货物运输、尾程派送等。货运代理人根据委托人的需求和自身情况,为委托人提供代理服务,提供的服务范围根据双方需求确定。但在不同的业务模式下,委托人的法律地位不同,其相应的权利义务内容也不同。实践中,不乏未签订书面合同,仅通过微信聊天记录来确认委托关系的案件,货运代理人的地位认定及其责任边界的确定就变成了难题。笔者结合近期办理的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拟对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及其责任边界进行梳理和分析,用以指导后续工作中出现的同类型的合同审核以及案件策略。
一、货运代理人的定义及相关法律规定
1、定义
货运代理人的含义,简单理解就是承运人与货主之间的中间商。
货运代理人手上掌握着大量的承运人、仓储、报关报检等资源,不少货主由于不了解、不熟悉外贸进出口行业,通常会直接委托货运代理人并支付一笔费用,由货代负责将货物进口或出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行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004修订)》第二条规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可以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代理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以委托人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有关业务,收取代理费或佣金的行为。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签发运输单证、履行运输合同并收取运费以及服务费的行为。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人既可以作为代理人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国际货代业务,也可以作为独立经营人以自己的名义办理委托事项。作为独立经营人时,国际货代企业需要以其自身的名义向委托人签发运输单证:海运提单、空运提单等,履行运输合同。选择作为独立经营人的货代,通常都是自身具备仓库、堆场、运输工具等实力和条件,可以直接完成受托事务。
作为独立经营人的货代根据其业务范围和给客户提供的具体服务的不同,可以分为无船承运人、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综合物流业的经营人。
2、服务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004修订)》第三十二条规定,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以作为代理人或者独立经营人从事经营活动。其经营范围包括:
1.揽货、订舱(含租船、包机、包舱)、托运、仓储、包装。
2.货物的监装、监卸、集装箱装拆箱、分拨、中转及相关的短途运输服务。
3.报关、报检、报验、保险。
4.缮制签发有关单证、交付运费、结算及交付杂费。
5.国际展品、私人物品及过境货物运输代理。
6.国际多式联运、集运(含集装箱拼箱)。
7.国际快递(不含私人信函)。
8.咨询及其他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货代可以根据货主/委托人的委托,为其提供一项或多项代理服务。实践中,具体的服务范围由委托人和货代约定。
二、货运代理人与委托人的法律关系及业务模式
1、法律关系
货运代理人是接受委托,以货主/委托人或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提供服务并收取报酬的主体。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货运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符合上述法条的规定,构成委托合同法律关系。
2、业务模式
1.货代以代理人的名义完成受托事项
货代接受委托后,在代理权限内,为完成委托事项,以委托人的名义与第三方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收取代理费/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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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货代以自身名义完成受托事项
货代接受委托后,在代理权限内,为完成委托事项,以自身的名义完成委托事项。此种业务模式通常是具备一定资源的货运代理企业采用的,即货代可能拥有自己的仓库、自己的报关行,甚至自己的运输工具,可以独自完成仓储、报关、运输等工作,收取运费、仓储费、报关费等服务费。具体业务模式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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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货代以代理人和自身名义完成受托事项
实践中的业务并不是严格的按照单一模式开展的,更多情况下是货代既有以自己的名义提供服务,又有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受托事项的。在委托人支付一笔固定费用后,货代根据委托人的需求和自身情况完成委托事项。常见情形有:
(1)货代以自己的名义提供仓储和报关报检、保险等服务,以委托人的名义对外委托第三方,提供承运服务,运输单证由第三方签发。
(2)货代以自己的名义提供承运服务(货代可能还会再委托实际承运人),运输单证由货代签发(实际承运人以货代作为托运人签发运输单证,货代以委托人为托运人签发运输单证),以委托人的名义对外委托第三方,提供仓储、报关报检、保险服务等。
此时的法律关系已经突破了原有的委托代理合同,其权利义务的范畴也超出了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即委托人与货代之间,部分权利义务条款符合货运代理合同法律关系,部分权利义务条款符合运输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委托人与货代之间的法律关系为无名合同法律关系。
三、货运代理人在不同业务模式下的权利义务及责任边界
在不同的业务模式下,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不同,其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责任也有所不同。
1、货代以代理人的名义完成受托事项
此种模式下,货代仅为委托人的代理人,即货代以委托人的名义委托仓储企业提供仓储服务、委托报关行提供报关报检服务、委托船公司或航空公司提供承运服务、委托保险公司提供保险服务。货代的作用为接洽上述公司,确保委托人获得所需的服务。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货代与上述公司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对委托人发生法律效力,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受。
关于货代的权利,全部来源于委托人的授权;关于货代的义务和责任边界,除《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的不允许违法代理、超越代理权等义务要求外,还应当忠实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即《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七条要求,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或和相对人恶意串通,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应忠实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合理谨慎选择仓储、运输、保险公司,履行其与委托人之间的合同义务。如货代能证明已忠实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合理谨慎选择第三服务商,那么仓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货物损坏、灭失等的责任不应由货代承担。
此种模式下,货代的权利义务明确,责任边界清晰,承担的责任Zui小。
2、货代以自身名义完成受托事项
此种模式下,货代作为独立经营人,突破了传统的代理身份,成为国际货运中的当事人。即货代已经成为仓储公司、报关公司、运输公司,直接为委托人提供仓储服务,确保货物在仓储期间的安全完整,直接为委托人提供报关报检服务,确保向海关如实申报,直接为委托人提供海运、空运、陆运服务,确保货物在责任期间的妥善保管并按照约定时间交付货物。货代既是委托人的代理人,也是服务提供者,既需要完成合同约定的代理职责,也需要承担仓储公司、报关公司、运输公司的法律义务。
此种模式下,货代的权利义务相对明确,责任边界相对清晰,承担的责任远大于代理人的模式。
3、货代以代理人和自身名义完成受托事项
此种模式下,货代既是代理人,又是独立经营人,既要承担代理人的义务,又要承担独立经营人的法律责任。
以货代以自己的名义提供承运服务,以委托人的名义对外委托第三方提供仓储、报关报检、保险服务为例,货代需谨慎选择提供仓储、报关报检、保险服务的第三方。在货代以自己的名义提供承运服务的情况下,货代通常是作为无船承运人,且会委托实际承运人,由实际承运人负责货物的运输。实际承运人以货代为托运人签发运输单证,再由货代以委托人为托运人签发运输单证。也就是说,货代与委托人的运输合同中,货代为承运人,委托人为托运人;在货代与实际承运人的运输合同中,货代为托运人。货代需要承担作为代理人、托运人和承运人的法律责任。
实践中,此种模式较为常见,而货代与委托人之间的合同却又是通过微信、邮件等寥寥数句确定,完全无法清楚明确地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边界。这种模式下货代的权利义务Zui不明确,责任边界Zui不清晰,承担的风险和责任Zui大。
四、案例分析
1、案情简介
甲方为一家深圳货代企业,乙方为跨境电商出口企业。乙方拟将一批母婴产品出口至其欧洲的亚马逊仓库,遂委托甲方为其提供出口报关、运输、保险、进口清关、尾程派送至仓库等服务,甲方在微信中承诺5个工作日左右能到达目的地。甲方以乙方的名义委托报关行报关出口,出口至香港后,甲方以自己的名义委托DHL运输货物至欧洲。
甲方顺利的将货物报关出口、运输,但在目的国清关环节,遇到海关查验,且超过10个月仍未将货物放行。
乙方以甲方迟延交付货物提起诉讼,要求甲方赔偿在扣货物的全部货款。甲方抗辩,自己仅是货运代理人,已经尽到货运代理人的合理谨慎义务,不承担货款的赔偿责任。
2、案件分析
本案中,甲方的业务模式就是典型的以代理人和自身名义完成受托事项的模式。甲乙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合同,仅通过微信确认由乙方支付固定费用,甲方负责在承诺时限内将货物送至指定仓库。
(1)甲方的法律地位如何?
甲方既是乙方的代理人,也是货物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和托运人。
甲方与乙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已突破传统的委托代理合同,既包含货运委托代理合同的权利义务,又包含了货物运输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是糅合了委托代理合同和货物运输服务合同的无名合同。
(2)甲方的权利义务内容及其责任边界如何?
甲方既应履行作为代理人的法律义务,忠实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合理谨慎的选择报关公司,确保如实申报,又应履行作为承运人的法律义务,在责任期间妥善报关货物,并按照承诺时限交付货物,还应履行作为托运人的法律义务,妥善包装货物,并支付运费。
(3)甲方是否应承担货款的赔偿责任?
根据《海商法》第五十条规定,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的,为迟延交付。即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应在约定时间内交付货物。根据《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即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应在约定时间内交付货物。根据甲方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要求,甲方作为承运人,有义务按照承诺将货物在约定时限内送达至指定仓库。目前,甲方迟延长达10个月仍未送达货物,甲方已经构成根本违约。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全部货物损失。
五、启示
作为货运代理人,要非常清楚自己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范围。在缔约阶段,应与委托人就自身的地位、提供的服务内容、承担的责任明确约定。如果仅以代理人提供服务,那么应明确约定,强调尽到合理谨慎义务即可,对货物在仓储、运输、清关过程的安全、完整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既以代理人名义,又以自身名义提供服务的,则应确认提供的服务内容,根据所提供的服务确认自己的责任边界。
来源:中国海关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