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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通行证扫描件+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户口本的户主和个人页的扫描件+蓝底【北京白底】2寸彩照电子版,海南的要提供家庭主要成员(父母、夫妻、子女、同胞兄弟)的称谓,姓名、年龄。
申请手续如下:
1、受理机关:户口所在地的县(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2、提交填写完整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1份(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不能使用圆珠笔),凭照相馆打印回执及数码光学照片1张。
3、交验身份证、户口簿原件(申请人未满16周岁,只需交验户口簿;军人只需交验身份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4、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5、已向公安部门通报出境备案的人员,申请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及港澳个人旅游签注,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提交单位意见。其他人员,无需提交单位或派出所意见。
扩展资料
内地居民受单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由其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一) 受理范围:
1、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2、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且有生产经营的单位以及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
3、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二) 签注种类:
1、已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多次签注、1年多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2、未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