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网络销售办法》第4条规定,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管主要规范两类主体: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和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是指通过网络销售医疗器械的MAH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
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指在医疗器械网络交易中仅提供网页空间、虚拟交易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电子订单等交易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开展交易活动,不直接参与医疗器械销售的企业。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应当通过自建网站或者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开展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活动,前者包括药师帮(B2B)、叮当快药(B2C)等,后者包括饿了么、美团等。通过前述两种方式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均应当并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除应当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之外,还应向所在地省级药监局办理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
在互联网开设网站(或开发APP)、发布医疗器械销售信息并进行医疗器械销售交易行为,涉及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在线数据处理及交易处理,属于增值电信业务,还需要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的ICP证及EDI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