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内呼吁顶层制度出台
QFLP试点全面铺开,政策也正层层加码。
2023年8月,国务院印发《关于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提出“深入实施QFLP境内投资试点,建立健全QFLP外汇管理便利化制度,支持以所募的境外人民币直接开展境内相关投资”。这是继各试点地区推行QFLP业务之后,国务院在中央政府层面鼓励推广QFLP业务的积极信号。
有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资金能否顺畅退回境外”是许多外资企业和投资机构进入国内投资Zui为关心的一点。对此,邹野对记者表示,QFLP业务是试点业务,资金汇出依赖于银行和外汇局的配合。“在成熟的QFLP试点地区,资金汇出一般比较流畅。新的QFLP试点地区,原则上也是积极配合的,否完全流畅还取决于当地银行、金融局对相关业务的熟悉程度以及当地外汇管理部门的支持力度等因素”。
盛今也表示,“我们的QFLP基金还未到期,但经过与各家托管银行的沟通了解,均反馈QFLP资金退回境外的过程十分通畅。”
从投资方向来看,记者从多个QFLP试点投资机构方面了解到,有的已经正在申请不动产私募基金试点。“我们正在申请,这部分业务可能是针对一些不良资产的处理。”梁渊铭告诉记者。邹野介绍,目前只有极少数试点地区通过个案同意的方式允许个别试点机构尝试性投资不动产项目,于产业园区、物流地产等,没有放开投资住宅地产等。
上述报告指出,目前很多地方的QFLP试点政策都会明确限制房地产领域的投资;其他绝大多数试点地区,即便试点政策中没有明确限制,实践中也不允许投资不动产。但2023年12月外汇局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深化改革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对相关条文进行了调整,使得“外资投资非住宅性质的不动产(例如商业地产、办公地产)”可能不再敏感。与此相关的是,证监会表明“鼓励境外投资者以QFLP方式投资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从“基金管理侧”启动了QFLP联结不动产私募基金的第一步。
上述报告显示,由于QFLP迄今为止仍属于小范围的试点业务,且属于地方性试点业务,一方面,各地的监管规则不同,解读和执行口径也可能不同;另一方面,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外汇、跨境人民币等问题,需遵守相关监管规则进行慎重处理,多方面因素决定了QFLP试点仍需“摸着石头过河”。
邹野也表示,在没有明确的顶层制度设计的情况下,部分试点地区在执行层面难免无法准确拿捏尺度,“比如,投资范围是否可以拓宽,可以拓宽到什么程度,外汇账户开立或划汇路径是否需要跟FDI完全一致等,很多试点地区都难以拿捏”。
记者了解到,对于QFLP的境外合伙人如何缴纳所得税的问题,我国尚缺乏有针对性的法律及规定,实践中的情况也略复杂。业内除了呼吁尽快出台顶层制度设计之外,还期望在税收缴纳上出台相关政策。“在业务开展过程中,我们也遇到许多境外投资人提出的关于QFLP政策的问题,主要集中在QFLP基金到期退出和QFLP境外合伙人税收缴纳两方面,希望后续监管机构可以考虑明确。”盛今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