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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于下列私募基 金的,单个投资者实缴金额不低于 500 万元: (一)不动产私募基金;(二)主要投资单一标的、境外资产、场外衍生品等情 形的私募基金; (三)未托管的私募基金;(四)由私募基金销售机构销售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五)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私募基金管理人牌照转让
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具有3年以上投资相关的法律、会计、审计、监察、稽核,或者资产管理行业合规、风控、监管和自律管理等相关工作经验
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应当包含“私募基金管理”“创业
投资基金管理”字样,经营范围中应当包含“私募投资基金
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
“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 2 -
样私募基金管理人牌照转让
第三十三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私募基金募集完
毕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依法向基金业协会报送下列材料,
办理备案:
(一)《私募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材料;
(二)招募说明书;
(三)风险揭示书以及投资者适当性相关文件材料;- 17 -
(四)募集账户信息、募集账户监督协议;
(五)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证监会指导基金业协会建立私募基金投资负面清
单制度
基金财产中应当保持的现金或者债券的具体比例,由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前款规定的非公开募集基金,其基金合同还应载明:
(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增加、退出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四)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换程序
第三十条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应当采取封闭式运作,其
所投资产的退出日不得晚于其封闭到期日
第八十九条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私募基金管理人牌照转让
第三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应当保持公司股权结构稳定,股权相关方应当书面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持有的基金管理公司股权,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百四十三条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未按照规定向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供相关信息技术系统资料,或者提供的信息技术系统资料、有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协会按照依法合规、公开透明、便捷的原则办理登记备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的私募基金进行穿透核查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四)至(六)项的规定,不得存在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50%、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等情形
第二十二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
业协会按照规定及时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并予以公示:
(一)《私募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二)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逾期未改正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东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设立、合法存续的具有金融资产管理经验的金融机构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机构,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Zui近3年主要监管指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的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
(二)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完善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证监会或者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三)具备良好的声誉和经营业绩,Zui近3年金融资产管理业务规模、收入、利润、市场占有率等指标居于前列,Zui近3年长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
(四)累计持股比例或者拥有权益的比例(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符合国家关于证券业对外开放的安排;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经国院批准的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私募基金管理人牌照转让
第十五章 附 则
百五十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募集投资境外证券的基金,以及合格境外投资者在境内进行证券投资,应当经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具体办法由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院批准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十年
第五十七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被采取风险处置措施的,公募基金管理人的主要股东应当召集其他股东和相关当事人,按照有利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妥善处理相关事宜;公募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应当履行相关职责,不得擅自离岗、离职、离境
为
管理私募基金财产必须设立子公司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
将子公司纳入统一合规风控管理,并及时向基金业协会和注- 11 -
册地、设立机构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私募基金管理人牌照转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侵占、挪用基金财产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第三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制度,提供必要条件保障独立董事有效、独立履行职责
百一十六条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接受监督,不得利用职务牟取私利
第五十四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被取消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或者被撤销的,应当自被取消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或者被撤销决定生效之日起限期了结相关业务活动私募基金管理人牌照转让
第七十五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三十二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应当签订基金
合同,明确约定私募基金成立条件、日期和各方当事人的权
利、义务等相关事宜
前款所称公开募集基金,包括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累计超过二百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独立履行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检查等职责,不得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不得兼任与合规风控职责相冲突的职务;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但对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牌照转让 第十八条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应当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报,并不得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本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二)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人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除分红、项目退
出后减资、投资者减少认缴出资、基金份额转让等情形外,
封闭运作期间不得办理退出
单一投资者限于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四)(五)
(六)项规定的投资者,且私募基金实缴规模不得低于 1 亿
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制度,提供必要条件保障独立董事有效、独立履行职责
第六十五条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终止其上市交易,并报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一)不再具备本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上市交易条件;
(二)基金合同期限届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交易;
(四)基金合同约定的或者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交易的其他情形符合下列情形的私募基金,应当由私募基
金托管人托管:
(一)采用契约形式设立的;
(二)接受资产管理产品、私募基金投资的;
(三)主要投资单一标的、境外资产、场外衍生品等情
形的;
(四)开展杠杆融资的;
(五)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应当签订基金
合同,明确约定私募基金成立条件、日期和各方当事人的权
利、义务等相关事宜十四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公募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和业务规范
第十六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建立组织机构健全、职责划分清晰、制衡监督有效、激励约束合理的治理结构,确保独立、规范运作
第三十八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将单只私募基金 80%以上
基金财产投向单一标的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基金合同有明确约定;
(二)私募基金实缴规模不得低于 2000 万元,其中有
自然人投资者的,单个自然人投资者实缴规模不得低于 1000
万元;
(三)该单一标的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实际控
制人、合伙人、从业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全体投资者一致
同意的除外;
(四)对全体投资者进行特别风险提示并由投资者确
认,私募基金管理人对决策过程、风险提示等进行书面留痕;
(五)证监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管理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变更名称、住所、办公地;
(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其他从业人员被监管机构、机关立案调查,或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
(三)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者其他重大风险;
(四)遭受重大投诉,或者面临重大诉讼、仲裁;
(五)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由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临时基金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