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月27日,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通过了2002/95/EC指令,即“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TheRestriction of the use of 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s in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Equipment),简称RoHS指令。基本内容是:从2006年7月1日起,在新投放市场的电子电气设备产品中,限制使用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PBB)和多溴二苯醚(PBDE)等六种有害物质。RoHS指令发布以后,从2003年2月13日起成为欧盟范围内的正式法律;2004年8月13日以前,欧盟成员国转换成本国法律/法规;2005年2月13日,欧盟委员会重新审核指令涵盖范围,并考虑新科技发展的因素,拟定禁用物质清单增加项目;2006年7月1日以后,欧盟市场上将正式禁止六类物质含量超标的产品进行销售。
2011年7月1日,欧盟在官方公报(OJ)上发布了新版RoHS指令——指令2011/65/EU。 2011/65/EU较原RoHS指令的不同主要在:
1.扩大了产品范围:将所有的电子电气产品都涵盖在了指令规管的范围内(包括线缆和备用零部件),给予了新添入的第8类医疗器械。第9类监视和控制仪器(包括工业监控仪器)一定的过渡期,(此两类产品在CQCRoHS认证类别为其它)还针对这两类产品给出了20项的豁免;
2. 理清了部分定义;
3.管控物质的范围未扩大,还是维持了原有的六种物质的原限量要求,提出了今后的审查过程中,要对包括DEHP等在内的物质优先进行考察,为指令今后扩大管控物质的范围铺路;
4.删除了其中的生产商(producer)规定,而添入了“制造商”(manufacturer)、“授权代表”(authorisedrepresentative)、“进口商(importer)”、“经销商”(distributor)的定义,并对其职责进行了明确的界定;
5. 规定了产品需贴附CE标志及CE标志的相关事宜。
2011/65/EU的发布将给中国的电子电气产品制造企业带来一定的影响,特别是由于将医疗器械类产品、监视和控制仪器产品列入规管的范围,对这两类制造企业的影响将是非常巨大的;由于电子电气产品上需要贴附CE标志,对业界符合指令的要求,也将是一个巨大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