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险公估备案办理条件及流程
保险公估许可证已经取消了,改为保险公估备案制度,办理条件及流程还都是一样的,保险公估备案报送材料后保监会接受申请材料,进行材料审批决定是否受理。期间依据情况进行材料补正。决定受理后进入审查。审查过程根据审查需要,会请申请人反馈相关情况。审查决定后发出公告,办理结束。
一般保险专业巩固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审批是于4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保险公估集团公司设立申请、保险兼业巩固机构代理资格审批、外资保险公估公司设立审批则是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人员:
(一)公司制保险公估机构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
(二)合伙制保险公估机构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或者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
(三)保险公估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保险公估机构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和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二)从事经济工作2年以上;
(三)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
(四)诚实守信,品行良好;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下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公估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和管理人员:
(一)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许可证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管理人员,并对被吊销许可证负有个人责任或者直接领导责任的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未逾3年;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管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三)被金融监管机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进入金融行业的,期限未满;
(四)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五)受金融监管机构警告或者罚款未逾2年;
(六)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或者金融监管机构调查;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保险公估公司的董事和管理人员不得在存在利益冲突的机构中兼任职务。
保险公估机构的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机构相竞争的业务。
第二十三条保险公估机构任免董事长、执行董事和管理人员,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中国保监会可以要求保险公估机构撤换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董事长、执行董事和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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