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管理,规范经营行为,繁荣艺术品市场,保护创作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6号)及省、市文化主管部门有关通知精神和要求,决定从通告之日起对全区艺术品经营单位实施行政备案,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办理艺术品经营备案需提交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设立、变更)载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的姓名、住址、经营面积、经营范围;
(二)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申请表;
(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提交原件核对);
(四)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需提交原件核对);
(五)房产证明复印件(租赁合同备案证明、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复印件)(需提交原件核对)。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所称艺术品,是指绘画作品、书法篆刻作品、雕塑雕刻作品、艺术摄影作品、装置艺术作品、工艺美术作品等及上述作品的有限复制品(不包括文物)。
如有办理需求请直接指点林经理获取办理方案以及Zui终优惠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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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规范的艺术品经营活动包括:
(一)收购、销售、租赁;
(二)经纪;
(三)进出口经营;
(四)鉴定、评估、商业性展览等服务;
(五)以艺术品为标的物的投资经营活动及服务。
利用信息网络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适用《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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