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和登记,创造规范有序、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设置、登记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地、空间和公交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工地围墙等公共、自有或者其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公共交通车辆车身等户外设施,以展示牌、灯箱、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招贴栏、布幅、气球、实物造型以及招牌等形式发布的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
本办法所称招牌,是指在本单位登记注册地址以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设置的,对单位名称、地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联系方式进行宣传的自设性户外广告。
第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安全原则,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和道路交通安全的有关规定;
(二)节能环保原则,户外广告设置应当采用低碳、绿色、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三)品质原则,户外广告的形状、规格、材质、色彩等应当与城市空间的整体景观相协调,鼓励创意设计,提高户外广告设置品质。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部门)是户外广告设置的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指引和专项规划,负责全市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
各区(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城管部门)是辖区户外广告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户外广告设置审批,负责辖区内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
市城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城管部门户外广告审批业务的监督,制定具体的监督办法。
第六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场监管部门)是户外广告内容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监督管理。
第七条 规划国土、交通运输、公安、气象、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有关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城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户外广告电子信息检索系统,方便公众查询信息、监督主管部门的审批和执法情况。
第九条 深圳市广告行业协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管理,营造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
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置指引和规划
第十条 市城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部门、市交通运输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指引,报市人民报告批准后公布实施。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指引的要求。
第十一条 市城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部门,根据总量控制、布局合理原则编制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市城管部门编制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应当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不少于30日。
第十二条 区城管部门应当根据户外广告设置指引和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编制城市重点地区、景观敏感地区、重要景观道路、特殊商业区等特定区域的户外广告专项规划,提升户外广告品质。
特定区域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不少于30日。特定区域户外广告专项规划报市城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机关、学校、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以及市人民报告确定的标志性建筑的建筑控制地带;
(二)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或者影响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的;
(三)道路、自行车道、人行道路面;
(四)建筑物屋顶外轮廓线以外空间;
(五)影响市政公共设施、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的;
(六)其他依法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或者载体。
在依法划定的机场范围和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不得设置以气球为载体的户外广告。
第三章 户外广告设置
第十四条 利用公共用地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通过拍卖方式取得公共用地上的户外广告设置权。市人民报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公共用地,是指报告未出让使用权或者报告拥有使用权的土地以及该土地上的建(构)筑物。
第十五条 城管部门负责组织公共用地上户外广告设置权的拍卖工作。属于新增公共用地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城管部门在制定拍卖方案时,应当就其具体位置征求规划部门的意见,位于道路两侧的,还应当征求交通运输部门意见。
通过拍卖方式取得公共用地上户外广告设置权的,由城管部门与买受人签订公共用地上户外广告设置权出让合同,一次性收取拍卖价款,拍卖收入上缴财政。
出让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城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公共用地上户外广告设置权的有效期限每次不超过5年,具体有效期限由城管部门根据公共用地实际情况在拍卖公告中明确,并在出让合同中注明。
第十七条 在非公共用地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当向区城管部门提出设置,区城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人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规定,依法取得设置户外广告场地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非公共用地,是指报告已经出让使用权的土地以及该土地上的建(构)筑物。
第十八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外广告设置表;
(二)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设置户外广告场地使用权证明文件;
(四)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的书面材料;
(五)拟设置的户外广告全景电脑设计图。
第十九条 在非公共用地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批准有效期限为:
(一)墙体广告为2年;
(二)电子显示屏广告、立柱广告为3年;
(三)其他类型广告为5年。
用于设置户外广告的土地或者建(构)筑物属于租赁的,其批准有效期限不得超过租赁合同约定期限。
第二十条 在非公共用地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有效期届满后续延,凡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指引、专项规划以及特定区域专项规划要求的,由区城管部门批准续延。
每次批准续延期限与初始批准有效期限相同。但用于设置户外广告的土地或者建(构)筑物属于租赁的,其延长期限不得超过租赁合同约定期限。
户外广告设置人续延期限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区城管部门;区城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答复。
第二十一条 因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需要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向区城管部门提出;区城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应当与批准的活动期限一致,但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二条 重点企业跨区设置标准户外广告的,向区城管部门提出,实行集中办理。
重点企业在自有物业范围内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符合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和设置指引要求的,区城管部门应当予以批准。
鼓励物业服务单位对临街建筑外立面的户外广告进行设计,集中申报,区城管部门应当集中办理。
第二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根据《深圳市公益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发布公益广告。
在举办重大国际性活动或者重大庆典活动期间,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按照市人民报告部署发布公益广告。
第二十四条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时,市应急主管部门根据市人民报告确定的应急和预警信息内容,通知电子显示屏广告设置人在电子显示屏中发布应急和预警信息。
电子显示屏广告设置人应当在收到应急和预警信息发布通知后2小时内组织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