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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及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按照国家税收有关规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的,先把利润与各合伙人分开,再由法人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以有限合伙制设立的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中,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20%。
三、自然人为普通合伙人的,既执行合伙业务又为基金的出资人的,取得的所得能划分清楚时,对其中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其他营业收入按照5-35%征收。
四、 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
五、在横琴新区新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自其完成工商注册之日起,前两年按营业收入所缴纳营业税横琴新区留存部分的给予补贴,后三年按照营业收入所缴纳营业税横琴新区留存部分的60%给予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