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口贸易会计处理
假设中间商B公司为中国企业,B公司从A公司购入商品后,销往C公司,货物由A公司直接发往C公司,期间所有业务均以美元结算。B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1.向A公司订购货物,支付货款
借:预付账款——A公司
贷:银行存款
借:库存商品——转口
贷:预付账款——A公司
2.将货物销售给C公司,收取货款
借:应收账款——C公司
贷:主营业务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C公司
3.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转口
转口贸易税务处理
延续上例,无论货物是否实际流经我国保税港区,在业务实质上,B公司均购入货物后再销售,对货物拥有所有权。涉及的税收问题如下:
1.增值税
对于B公司而言,转口贸易属于货物购销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一)项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一)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由于B公司从事了货物购销行为,由于货物的起运地与所在地均不在我国境内,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2.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境物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海关依照本条例规定征收进出口关税。”由于保税区属于“境内关外”,转口贸易下,进出保税区的境外货物,不实行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免征关税。
3.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纳税人对来源于我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B公司作为我国居民企业,经营转口贸易取得的收入需计入应税收入。
4.印花税
B公司购入货物与销售货物均需按购销合同金额0.03%贴花。
5.支付境外佣金
B公司向出口国或消费国代理机构支付佣金,税务处理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