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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注册合伙企业分公司这一问题已成为广大创业者关注的焦点话题。这在深圳地区也是如此。近年来,伴随着深圳这座城市创业政策的利好,很多创业者都有着注册公司经营事业的诉求,对深圳注册合伙企业分公司也格外关注
一、深圳注册合伙企业分公司受理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有固定的办事场所和负责人。
3、分支机构是指合伙企业在其经营场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
4、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5、伙企业有合伙期限的,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期限不得超过合伙企业的合伙期限。
二、深圳注册合伙企业分公司所需资料
1、经办人身份证明(深圳市)
2、企业设立登记(一照一码)申请书(原件)
3、隶属单位营业执照(深圳市)
4、隶属单位非深圳本地企业的,还应提交隶属单位合伙协议(复印件一份)
5、属单位出具的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文件(原件)
6、属单位出具的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深圳市)
三、深圳注册合伙企业分公司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修订)
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