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用要求:
1.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为其连接的部件供电,直流工作电压应符合GB156-2003规定,可优先采用直流24V。
2. 消防联动控制器主电源应采用220V,50Hz交流电源,电源线输入端应设接线端子。
3.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具有中文功能标注,用文字显示信息时应采用中文。
二、控制功能:
1.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按设定的逻辑直接或间接控制其连接的各类受控消防设备(以下称受控设备),并设独立的启动总指示灯;只要有受控设备启动信号发出,该启动总指示灯应点亮。
2. 消防联动控制器在接收到火灾报警信号后,应在3s内发出启动信号;发出启动信号后,应有光指示,指示启动设备名称和部位,记录启动时间和启动设备总数。光指示应保持至消防联动控制器复位。
3.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显示所有受控设备的工作状态。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在受控设备动作后10s内收到反馈信号,并应有反馈光指示,指示设备名称和部位,显示相应设备状态,光指示应保持至受控设备恢复。消防联动控制器在发出启动信号后10s内未收到要求的反馈信号,应使启动光信号闪亮,并显示相应的受控设备,保持到消防联动控制器收到反馈信号。
4.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接收来自相关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信号,显示报警区域,发出火灾报警声、光信号,报警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报警光信号应保持至消防联动控制器复位。
5.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接收连接的消火栓按钮、水流指示器、报警阀、气体灭火系统启动按钮等触发器件发出的报警(动作)信号,显示其所在的部位,发出报警(动作)声、光信号,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光信号应保持至消防联动控制器复位。
6.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以手动和自动两种方式完成控制功能,并指示状态,控制状态应不受复位操作的影响。
7.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具有对每个受控设备进行手动控制的功能。
8. 消防联动控制器的直接手动控制单元应满足下列要求:
(1)应至少有六组独立的手动控制开关,每个控制开关对应一个直接控制输出。控制输出的启动光指示应在相应的控制开关表面(或附近)单独指示;
(2)直接手动控制单元不能独立使用时,受控设备除启动状态外的其他工作状态可以在手动控制开关旁单独指示,也可以在联动控制器的共用显示器上显示;
(3)直接手动控制单元能独立使用时,受控设备的启动、反馈等各种工作状态均应在手动控制开关旁单独显示;
(4)直接手动控制对应的输出特性应符合制造商的规定。
9.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通过手动或通过程序的编写输入启动的逻辑关系。消防联动控制器在自动方式下,如接收到火灾报警信号,并在规定的逻辑关系得到满足的条件下,应在3s内发出预先设定的启动信号。
10. 消防联动控制器在自动方式下,手动插入操作优先。
11. 消防联动控制器可以对特定的控制输出功能设置延时,并应满足下述要求:
(1)延时时间应不超过10min,每次增加延时时间应不超过1min;
(2)延时期间,应能手动插入而立即启动控制输出;
(3)任一延时输出均不应影响其他控制功能的正常工作;
(4)延时期间应有延时光指示。
12. 消防联动控制器对管网气体灭火系统的控制和显示还应满足下述要求:
(1)接收并显示气体灭火控制器的手动和自动工作状态;
(2)接收并显示设置在保护区域的手动/自动转换装置的手动和自动工作状态;
(3)接收并显示保护区域内的启动控制信号、延时和喷洒各阶段的状态信息;
(4)能向气体灭火控制器发出联动控制信号。
13. 消防联动控制器复位后,仍保持原工作状态的受控设备的相关信息应保持或在20 s内重新建立。
14.消防联动控制器计时装置的日计时误差不应超过30s,使用打印机记录时间时,应打印出月、日、时、分等信息,但不能仅使用打印机记录时间。
15.具有传输信息功能的消防联动控制器,在信息传输期间应有光指示,并保持至信息传输结束,如有反馈信号输入,应能接收并显示。
16. 具有信息记录功能的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至少记录999条相关信息,且在消防联动控制器断电后能保持14d。
17.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对控制输出有相应的输入“或”逻辑和/或“与”逻辑编程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