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伊斯兰国家出口清真肉类等食品有何特殊要求?
对伊斯兰国家出口清真肉类或其他食品,必须由中国伊斯兰教协会签发统一的出口清真食品证明(哈拉证&书),地方伊斯兰教协会不能签发出口证&书。上述证明应加盖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的印章后方可办理领事认&证。
了解什么是涉外商业单据认&证?
涉外商业单据认&证是指应进口商或信用证的要求,贸促会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涉外商业单据予以审核并认&证。
商业单据认&证是贸促会对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享有对外经贸经营权的企业以及检验机构、保险公司、外运公司等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用于出口结汇的商业单据进行认&证。
由贸促会认&证的商业单据包括商业INV、提单、商业数量及重量证明、各类运输证明及单据、装箱单、检验类证明(由具备出证资格的专业检验鉴定机构所出具)、屠宰证、保险单(由保险公司出具附有保险条款的正式保险单)及其他用于结汇的商业单据。
外交部领事司和使领馆认&证
对申请单位提交代理的单据文件审核后,对于可以办理领事认&证的单据(如产地证)和官方机构、公证部门出具的文件(例如商检局出具的商检证、动植物检疫局出具的动植物检疫证明等),可按要求直接送外交部领事司进行认&证。对拟办理的领事认&证,属于贸促会认&证范围的单据文件,如:INV、提单、屠宰证、商检公司出具的商检证、保险公司出具保险单等,先由贸促会直接加盖单据证明专用章予以认&证,送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对于需制作国际商事证明书的,先交中国贸促总会出具国际商事证明书,再送外交部领事司。
在领事认&证中,由我国外交部领事司对单据文件先进行认&证是外国驻华使领馆领事认&证的先决条件。作为领事认&证的前提和必经的程序,我国外交部领事司的认&证是代表国家对涉外商业单据文件进行审查。对于需要领事认&证的单据文件在外国驻华使领馆认&证前,必须先由我国外交部领事司认&证,而不得直接交使领馆认&证。
外交部领事司办妥认&证后,由外交部驻外机构服务中心送外国驻华使馆办 理领事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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