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
SJ/1136-2014主要内容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电子电气产品,也可供电子电气产品的物流过程参照使用。标识的对象是终产品,为生产配套而采购的电子电气产品产品可不标识,但终产品的标识信息范围必须包含这些为生产配套而采购的电子电气产品。为生产配套而采购的电子电气产品的供货方需向采购方提供标识所需的全部信息。标识位置:①可以选择]产品本身,电子电气产品有害物质使用标志应以模塑、喷涂、粘贴、印刷的方式直接标识在电子电气产品上;②带有图像显示功能的电子电气产品可标识数码格式的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志;③由于产品体积、形状、表面材质或功能的限制不能在产品上标注的,应采用数码格式的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志或者在产品说明中注明。其他要求:(1)电子电气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志应清晰可辨、易见、不易褪色、不易去除,标志小面积不得小于5mmx5mm,可以根据产品规格的实际情况将标识按比例放大;(2)有害物质名称及含量的标识对应的部件可由企业自行划分,但应包含产品的各组成部分,且宜以单一部件或同类型部件为单位进行有害物质含量声明,以全面反映产品中有害物质的含有情况;如具有一定功能或用途的结构单元,如元器件、机箱、支架、螺丝钉、开关、导线等等。不含有害物质的部件不强制要求在有害物质含量表中列出。但不允许用“其他”代替“部件名称”。(3)对于本身不属于电器电子设备的配件,当与整机共同销售时,若其为满足产品结构要求或功能需要所必须的一部分,则需要按照SJ/T11364-2014进行标识,在“有害物质名称及含量表”中也需要注明这些配件的有害物质含有情况,否则可不进行标识。对于包含多个电器电子产品的成套设备,如果组成设备的这几个电器电子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不同,则可以单独标识;如果环保使用期限相同,则可以分别标识或在主体产品上标识,含量表中应包括整套设备的有害物质含有情况并注明有害物质所在的部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