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产品认证请求书;
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挂号注册证明复印件(初度请求或改变时供给);
生产厂的安排结构图(初度请求或改变时供给);
请求认证产品工艺流程图(初度请求或改变时供给);
例行查验用关键仪器设备(见认证施行规矩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清单(初度请求或改变时供给);
产品总装图、电气原理图;
申请认证产品中文铭牌和正告标记(一式两份);
申请认证产品中文运用阐明书;
同一申请单元内各类型产品之间的差异阐明;
同一申请单元内各类型产品外观照片(一式两份);
需求时所要求供给的其它有关材料(如有CB测验报告请供给)。
依照《强制性认证处理规矩》,对列入目录内的产品,自2003年5月1日起,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我国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不得出厂、进口、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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