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健康发展,规范设立、登记、运营和监管,防范风险,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实体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会令第105号)和《三亚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基金小镇发展优惠政策暂行办法的通知》(三府〔2017〕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是指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
第三条 鼓励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入驻我市基金小镇,享受《关于支持基金小镇发展优惠政策暂行办法》(三府〔2017〕8号)等优惠政策。
第四条 按照服务实体经济、专业运作、信用为本的原则,建立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健康发展的服务、准入管理和后续监管机制。基金小镇服务机构负责招商、调查、注册、备案服务,市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负责准入审核并出具同意函,市工商局负责工商登记注册,市金融办联合监管部门负责后续监管和风险防范工作,多方共同防范金融风险,保持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 基金小镇服务机构全程做好私募股权投资机构进驻基金小镇的服务工作,负责收集入驻基金小镇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申请书及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所需的全部资料,报送市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市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出具同意函,连同同意函报送市工商局,市工商局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给予登记注册,连同营业执照报送市金融办存档。在取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文件后,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应通报基金小镇服务机构,由其汇总报送至市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市金融办和海南证监局。
第六条 入驻基金小镇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应委托具备托管资格的海南证券机构、三亚银行机构进行基金资产托管。
第七条 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不得将市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出具的同意函向社会公众公开作广告或制作成宣传材料。
第八条 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市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市金融办提交年度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送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等内容。重大事项应在报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抄送市金融办、市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
第九条 市金融办、市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及基金小镇服务机构要切实强化私募股权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经营中的跟踪服务,依法严厉打击以私募基金为名的各类非法集资活动,防范金融风险。
第十条 基金小镇服务机构、市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应不少于二年一次定期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入驻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运营状况进行评估或审查,评估、审查报告报市金融办和海南证监局。定期由市金融办牵头组织现场检查,重点检查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经营情况,掌握经营行为。必要时,市金融办可通过信函、电话询问、网路舆情监测等非现场监测方式了解其运营情况。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应予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十一条 私募投资机构必须接受中国证监会以及海南证监局的监督管理,如在后续经营中未达到设立时的申请条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市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市金融办在各自职权内对违法违规的私募投资机构进行处理,向海南证监局、市工商局通报,由海南证监局、市工商局根据情节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黑名单,吊销营业执照;有非法集资嫌疑的,移交公安机关开展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