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办理深圳民办非单位登记、民办非公司注册办理条件、设立民办非有哪些限制及要求
受理条件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拟申请预先核名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必要的场所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有什么限制性要求?
答: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不得含有下列文字和内容:1.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全省”等字样;2.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3.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人民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事业单位名称、企业名称及宗教界的寺、观、教堂(佛、道教的寺、观,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天主教、基督教的教堂)名称;5.已被撤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